吴威志》政府夺产 刀刀见骨

立法院临时会进行《财团法人法》草案三读,社会对此争议颇多,导致民进党决议先将宗教团体排除,临时会排入此议程,展现了执政党追讨国产决心,但也令人担忧,是否正积极进行「合法掠夺」人民与社会财产。(中央社

立法院临时会进行《财团法人法》草案三读,社会对此争议颇多,导致民进党团决议先将宗教团体排除,临时会排入此议程,展现了执政党追讨国产决心,但也令人担忧,是否正积极进行「合法掠夺」人民与社会财产。

观《财团法人法》第1条明订以《民法》为依据,但却将政府捐助成立之「公共电视事业基金会」、「工业技术研究院」及「中华经济研究院」等财团法人,以及特殊性质医疗财团法人、学校财团法人,以其法律另有特别规定优先适用各该专业法律。

显然,《财团法人法》只是《民法》的特别法,未来将有更多政治考量的特别规定,让某些财团法人无须适用。而此法将财团法人区分为「政府财团法人」及「民间财团法人」,实际上,我国已有了《行政法人法》的公法人,如此分类反而像是管制与收编私法人而已。

法案第2条「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包含了政府机关等捐助财产超过总额50%、前述财团法人自行或与政府机关等共同捐助财产超过总额50%。事实上,许多财团法人一开始虽由政府捐助成立,但是随着社会自发共襄盛举,或本身经营成效卓着,已使政府出资在总额比例越来越小,当政府持分低于50%后,自然就变成民间的财团法人。

探究政府捐助成立财团法人的真意,在于针对特定社会公益事务,政府带头号召社会共襄盛举;财团法人能够获得社会支援,不再仰赖政府,本是值得鼓励,毕竟,即便未来法人解散财产仍归国家。因此政府本职在于监督,确保捐助目的的实现。

新法第64条针对民间捐助之财团法人采取溯及既往,政府机关等捐助财产合计达该财团法人捐助财产总额20%以上,主管机关得就其财产管理与运用方法等订定监督办法。显然,政府可以运用立法直接或间接控制财团法人之人事财务或业务。

第69条,纵然过去政府捐助但出资低于5成的财团法人,也可以透过政府补回基金差额的方式,回归政府所有。问题是,财团法人经营权由公转私,政府即便要以市价买回,但毕竟已成私法人,如果政府执意强行,与「霸王硬上弓」无异。

换言之,只要政府曾出过钱,不管政府如今持分多寡,都可以补足合理差价而强制买回,等于《财团法人法》是「合法掠夺」权位、资源。此种收归国有条款背离立法精神,无视财团法人投入多少金钱心力经营,更将宪法保障人民财产权置于何地?

除此,政府刀刃之利处处可见,举凡第24条「会计、内部控制及稽核制度」;第25条「工作计划、经费预算、工作报告及财务报表」都要送主管机关备查;第29条「董事监察人于执行职务范围内,有记载不实、拒绝检查或不送表册及其他违反本法或授权命令,主管机关得解除其职务。」条文上模糊不清或可大可小的界定,赋予了政府极大权限

特别的是,第57条规范现行政府捐助之财团法人,董事会有未召开、无法决议、相互间发生争议,未改善或改善无效,主管机关得视事件性质,解除全体或部分董事或董事长之职务。这等于扩大了政府的人事权、给薪权、解职权,对于人民权益之伤害何等锋利。

作者为国立云林科技大学科技法律研究所教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