催讨新芦线代垫款 市府败诉确定

台北政府支出1337亿多元兴建捷运芦线,认为其中自偿经费工程款利息共116亿余元,应由交通部新北市政府负担,打行政诉讼追讨。最高行政法院审理后,认为依财务计划内容,自偿性财源贷款本金,应由营运单位市府负最后清偿责任,判决北市府败诉确定。

北市府主张,依据行政院1998年7月核定的「台北都会区大众捷运系统新庄线及芦洲支线走廊建设计划」财务计划,部分工程款加计利息共116亿多元,本应由台湾省政府负担,但是却由北市府代垫支付。

精省后,依「台湾省政府功能业务与组织调整暂行条例规定,这笔钱该由交通部负责,或由捷运新芦线行经区域的新北市政府承担,因此提起公法上「不当得利」的行政诉讼,控告两机关催讨工程款。

台北高等行政法院去年6月判北市府败诉,案经上诉,最高行政法院认为,依捷运新芦线建设计划的财务计划,已清楚写明自偿性财源,省市政府是「暂代」办理贷款;贷款本金应在完工后、营运时,由营运单位偿还,即可明了捷运新芦线的自偿性建设经费,应由营运单位台北市政府负最终清偿责任。

最高行政法院认定,省、市政府仅在捷运路线完工及开始营运前,还没有营运收入的阶段,代营运单位筹措自偿性财源,以供兴建需要。捷运新芦线的自偿性建设经费,不是由省、市政府负责清偿,也没有各自分担一定比例偿还责任问题维持原判决,驳回上诉

北市府副发言人陈思宇表示,目前捷运局仅收到败诉通知,必须等到取得判决书并了解完整内容后,针对判决理由进行分析研究,届时再来研议因应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