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升温 监察院暂缓办理巡察业务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升温,监察院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6月8日前暂缓办理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
监察院14日下午发布新闻稿指出,有鉴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级警戒,考量国内疫情已转趋严峻,中央及各县市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
监察院表示,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会议,讨论监察院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之因应措施。
监察院说明,按照「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7条规定,各责任区巡察委员应按直辖市、县(市)为单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条第2项亦有明文规定,前项巡察次数,遇有重大天然灾害、事故,或各组巡察委员认有必要时,得不受次数之限制。
监察院说,考量地方机关巡察业务,须由监察委员率同人员至辖区巡察,并与民众面对面受理陈情,巡察时中央及地方政府进行简报之机关人员亦为数不少。
监察院强调,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暂缓办理中央巡察,并建议地方机关巡察各组委员亦比照办理,于6月8日前暂缓相关巡察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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