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冠肺炎疫情升温 监察院暂缓办理巡察业务

中华民国监察院。(图/记者李毓康摄)

记者林铭翰台北报导

因应新冠肺炎疫情持续升温,监察院14日召开各委员召集人会议决议6月8日前暂缓办理中央地方机关巡察业务

监察院14日下午发布新闻稿指出,有鉴于中央流行疫情指挥中心已提升新冠肺炎疫情至第二级警戒考量国内疫情已转趋严峻,中央及各县政府刻正全力投入防疫工作

监察院表示,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14日召开各委员会召会议,讨论监察院中央及地方机关巡察业务之因应措施

监察院说明,按照「监察院巡回监察办法」第7条规定,各责任区巡察委员应按直辖市、县(市)为单位,每巡察年度巡察2次,同条第2项亦有明文规定,前项巡察次数,遇有重大天然灾害事故,或各组巡察委员认有必要时,得不受次数之限制。

监察院说,考量地方机关巡察业务,须由监察委员率同人员辖区巡察,并与民众面对面受理陈情,巡察时中央及地方政府进行简报之机关人员亦为数不少。

监察院强调,为避免增加中央及地方机关行政作业负担及降低染疫风险,监察院召开各委员会召集人会议,决议暂缓办理中央巡察,并建议地方机关巡察各组委员亦比照办理,于6月8日前暂缓相关巡察行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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