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擘遭公平会重罚恐违反附负担 NCC明进行报告案

▲凯擘等频道代理商遭公平重罚,NCC也要了解是否违反15项附负担要求。(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凯擘、全球数位媒体佳讯视听等频道代理商,由于对有线电视系统业者给予不同交易条件公平交易委员会10月19日以「属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行为」为由,三家合计被重罚新台币1亿2600万元。由于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通「大富并凯擘案」时,有要求申请人不得对其他有线电视系统业者有差别待遇,因此NCC委员会议明天(2日)将进行此交易案附负担执行情形报告案。

根据公平会的调查,凯擘、全球数位媒体和佳讯视听,就2016年度代理频道授权,与2015年起开播的系统经营者的交易条件,是以开播区域行政户数15%作为最低签约户数,但最低签约户数,经调查都是这些新进或跨区有线电视业者实际订户数的数倍。不过,凯擘、全球和佳讯对既有经营区的原系统经营者所签订的频道授权契约,却以实际订户数不等的折扣作为签约户数,导致两者负担的授权费有极大差异,造成不公平竞争。

公平会10月19日决议通过,以「属无正当理由的差别待遇行为」为由,重罚凯擘、全球和佳讯各新台币4100万元、4000万元和4500万元罚锾,合计罚锾金额高达1亿2600万元,创下公平会有史以来对有线电视频道代理业者罚锾最重的一次。

对于公平会的重罚,NCC当天表示,由于有线广播电视法规范不足,无法对频道代理商有所管制,因此发现这种情形后,NCC主动移送到公平会调查并做出惩处,未来将会透过新的汇流法或反媒体垄断法,把频道代理纳入管理,接下来也会根据公平会的裁决,邀集频道代理商和新进业者进行后续调处。

不过因为NCC当初审查通过「大富并凯擘案」时,在附负担中有要求申请人不得对其他有线电视系统业者有差别待遇,因此NCC委员会议明天(2日)将进行此交易案附负担执行情形报告案,也代表凯擘等频道代理商虽然已遭到公平会重罚,但是并不代表就此结束。

以下就是2010年11月17日NCC对「大富并凯擘案」提出的15项附负担内容

为推动有线电视数位化、促进产业发展、维护国民权益消费者利益,本件股权转让案申请人(荷兰商PX CAPITAL PARTNERS B.V.及大富媒体股份有限公司)至本委员会议陈述及交换意见,并作出15项承诺如下:

(一)申请人所属各系统经营者提出民国 100 年至 106 年有线电视数位化服务推展之具体计划,包含: 1.数位化推展时程。2.数位化投资之财务规划

(二)申请人提升有线电视收视内容之具体规划,包含:1.培植本土文创、提升内容多样化及带动数位内容产业之具体规划。2.所属系统经营者HD自制节目制播计划(包含节 目财务规划、节目制播内容等)。3.所属系统经营者提升数位内容服务计划(包含数量、内容、品质管理机制、规划时程及其经费预算等)。4.所属系统经营者满足地方需求节目之提升计划,并须考量城乡差距及数位落差。

(三)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当以有利于消费者权益为考量,应提出合理调降基本频道收视费用方案。

(四)为健全并强化监督申请人所属集团之营运,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应提还款计划及具体财务结构改善计划并确实执行;并应每半年提供下列资讯:1.所属系统经营者应提供经会计师签证之四大财务 报表至本会备查。2.大富媒体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大富媒体公司)及其母子公司经会计师签证之合并财务报表、股东名簿董监事名册至本会备查。

(五)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自制或代理之卫星广播电视节目,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授权予其他有线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直播卫星广播电视服务经营者、多媒体内容传输服务经营者,或其他具竞争关系之有线或无线网路传输讯号之频道服务提供者,或为其他差别待遇之行为。

(六)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应具体提出对频道业者上、下架之公平、合理、无差别待遇之管理机制。

(七)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不得杯葛频道业者至其他系统经营者或其他播放平台上、下架。

(八)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及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包含但不限于台固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之有线 广播电视系统经营者,以下同)之总体订户数合计不得超过全国总订户数三分之一;频道节目由系统经营者及其关系企业供应者,不得超过可利用频道四分之一。

(九)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一年内不得投资类比衞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三年内不控制既有类比衞星广播电视节目供应事业,且未经本会许可不新设新闻台、财经台及购物频道。

(十)未经本会同意,申请人与其关系企业及直接、间接控制之系统经营者,及台湾大哥大股份有限公司及其控制与从属公司间,不得互为指派代表兼任双方之董事、监察人及总经理之职务。

(十一)为健全有线电视之发展,大富媒体公司应承诺永续经营,申请人并确认「本次交易之新银行联贷不会加重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之负债」及「未来不会加诸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不当之负债」,以保障公众视听之权益。

(十二)大富媒体公司应于内部成立专案小组,控管所计划事项之执行进度,并每半年陈报本会

(十三)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应于本交易完成登记日起15日内,应就一、二、六项附款事项,向本会申请办理营运计划变更。

(十四)大富媒体公司承诺于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之执照有效期限内,不得转让大富媒体公司对于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之经营权。但因相关法规变动,且经本会许可者,不在此限。

(十五)为强化本会之监理,申请人及申请人所属系统经营者于各项数位新服务上市前,均应向本会申请许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