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平会重罚凯擘、大富1亿元 惹争议
公平会日前以未履行两项负担为由,大动作开铡大富、凯擘公司共1亿元最高罚金,引发议论。28日在「行政处分之附款-附款的滥用与限制」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中,多位重量级学者纷纷提出质疑。图/林淑惠
我国行政机关核可传播产业结合案惯用的「附加条件或负担」、「附款」,最近因公平会以未履行两项负担为由大动作开铡大富、凯擘公司共1亿元最高罚金,引发议论。28日在一场研讨会中,多位重量级学者纷纷提出质疑,认为公平会附加大富及凯擘的15项附款是否违背行政处分之目的无正当合理之联结,而属违法。
当前媒体环境已与14年前公平会作成结合案决定书之时空大不相同,不合时宜的附款却「持续永久的监督」,最高罚款也不符比例原则,在在曝露行政机关可能专断、恣意的危机。学者呼吁,应检讨过度滥用附款,并应避免僵化执行过时的附款,正视当前本土媒体产业生存困难的事实,与时俱进。
由辅仁大学法律学院主办、台湾行政法学会协办的「行政处分之附款-附款的滥用与限制」理论与实务学术研讨会,邀请国、内外学者17位,探讨行政处分附款制度在行政权行使面,行政机关是否有检讨余地。
辅仁大学法律系助理教授林家旸在会中发表论文表示,公平会以公平交易法既存之法律禁止规定,例如联合行为,作为负担内容,迳以违反负担为由作成1亿元裁罚处分,而非依据公平法进行实质调查,实属违法适用法令。
另一位论文发表人清华大学助理教授黄仁俊指出,竞争法主管机关的监督应有时间限制,公平会2010年对大富媒体并购凯擘结合许可,后于2024年以未履行结合负担而予以裁罚,时隔14年,显然已抵触禁止持续性之监督原则,有介入市场竞争之虞。
政治大学法律学院教授傅玲静举德国为例,行政机关对于附款内容若不具有事务管辖权限,那附款就是违法。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院长吴志光认为,行政处分添加之附款,不得违背该处分之目的。通传会往往用行政处分附款实现理想中的媒体生态,易引发质疑行政处分附款是否滥用。
前考选部部长、东吴大学法学院教授董保城也表示,当前行政机关过度使用附款的情形,已到了附款太肥胖,掏空主要行政处分的地步。
司法院前大法官陈新民教授认为,附款应符合比例原则严格管控,德国行政处分顶多一两个附款,台湾动辄二、三十个,结合案并非毒蛇猛兽,公平会特许权的性质应该要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