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台湾大太黏 公平会重罚凯擘、大富1亿元

大富媒体公司董事长蔡明忠。(本报资料照片)

公平交易委员会今(16)日重罚大富媒体股份有限公司(凯擘母公司)、凯擘股份有限公司(即凯擘大宽频)及其所属12家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因未履行公平会99年10月29日公结字第099004号结合案件决定书第五项及第八项负担,合致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处大富媒体、凯擘各新台币5,000万元,共计1亿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99年间大富媒体为取得凯擘及其旗下12家有线电视系统,向本会申报结合。当时公平会考量大富媒体与台湾大哥大集团间形式上虽属不同经营主体,惟其等关系密切,为确保结合后凯擘与台湾大哥大旗下有线电视事业彼此独立经营,避免凯擘在有线电视系统、频道代理之市场占有率增加,造成市场力量滥用或市场封锁之疑虑,故于不禁止其结合之决定书中附负担要求大富媒体、凯擘及其所属12家有线电视系统如未经公平会同意,不得与其他有线电视系统共同经营,以及凯擘亦不得与其他有线电视频道供应者(含频道代理商)联卖、共同销售频道节目等13项负担。该等负担均是结合申报过程中大富媒体、凯擘主动提出将予以遵守,本会考量后始同意该结合案。

然经公平会调查,凯擘公司旗下12家有线电视业者长期在未经公平会同意之情况下,与台湾大哥大集团之台固媒体旗下5家有线电视系统,以及浩鸣旗下2家有线电视系统业者,在基本频道采购、频道租赁、客户服务等有线电视重要核心业务共同营运、共用人力资源;同时,凯擘在销售代理之频道节目过程中,亦与台湾大哥大集团之优视传播,以及浩纬、浩鸣等频道代理商共同销售频道,显未履行上述结合负担内容。

公平会指出,因频道代理商与有线电视系统属上下游交易关系,凯擘透过旗下12家系统经营者与其他7家有线电视系统共19家共同经营,再与其他频道代理业者联卖频道节目,已增强其在有线电视产业上下游的市场力量,而有市场力量滥用及市场封锁之疑虑,例如得以增加其他频道供应业者营运成本、迫使频道代理商接受授权条件,或借由控制频道上下架等方式,挤压弱势频道生存空间等,对于市场竞争秩序影响甚钜。

公平会表示,凯擘之母公司大富媒体作为负担履行义务人,却任由凯擘与其他有线电视系统共同经营,并与其他频道代理业者共同销售频道节目,未加以管理、监督。大富媒体及凯擘明知99年结合案之限制竞争疑虑至深,爰于当时自行提出独立经营之相关承诺,并列为结合案件决定书之负担内容,矢言恪守,本会始同意其等结合。大富媒体、凯擘自应于结合后依承诺履行负担,惟却持续从事共同经营及联卖行为,对于有线电视系统及频道代理市场明显产生不利之影响,公平会认为其违法行为应受责难程度甚高,爰决议依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以法定最高罚锾金额各新台币5,000万元论处。

公平会表示,本案违法行为甚为隐晦,经多方审慎查证,始确认违法事证明确。公平会最后提醒,公平会作成结合案件决定后,仍会持续追踪相关负担执行情形,并不会因负担时隔久远而懈怠。参与结合事业如未履行结合案件决定书所附之负担,依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除罚锾外,另可禁止结合、要求分设事业、处分股份、转让营业、免除职务或其他必要之处分,参与结合事业应切实守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