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收购结合未申报 遭公平会开罚50万元

公平交易委员会。(图/记者纪佳妘摄)

记者余弦妙/台北报导

公平交易委员会(下称公平会)在委员会议决议台湾大哥大在107年间有应申报结合而未申报的行为,已违反公平交易法规定,因而开罚新台币50万元。

台湾大哥大在107年7月间透过大富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富邦媒体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取得千卉国际股份有限公司85%股份,得直接或间接控制其业务经营人事任免,公平会认为,已符合公平交易法规定的结合型态且达申报门槛

公平会表示,台湾大哥大公司子公司大富媒体公司对富邦媒体公司的持股(44.38%)及董事席次(9席董事占4席)虽未过半,不过台湾大哥大公司已坦承得透过大富媒体公司间接对富邦媒体公司的业务经营、人事任免有实质控制力

经比对台湾大哥大公司、大富媒体公司对富邦媒体公司业务经营决策实际决定能力人员均由大富媒体公司所派任,且台湾大哥大公司年报已将富邦媒体公司列入合并财务报告之子公司及集团事业群之一,并对富邦媒体公司业务发展拟订发展计划因应策略

此外,富邦媒体公司年报也揭示台湾大哥大公司为合并公司所归属的最终控制者等相关资料,而得认台湾大哥大公司得透过大富媒体公司间接对富邦媒体公司的业务经营、人事任免有实质控制力。

因此,公平会认为,台湾大哥大公司透过旗下孙公司富邦媒体公司于107年7月16日参与千卉公司现金增资取得85%股份,并于同年8月12日取得千卉公司5席董事中的4席,得直接或间接控制千卉公司业务经营及人事任免,已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的结合型态。

公平会最后表示,台湾大哥大106年在行动宽频服务市场市场占有率达1/4,而参与结合的所有事业,其上一会计年度全球销售金额总计超过400亿元,且有2事业于境内的销售金额超过20亿元,达到申报门槛;台湾大哥大依规定应于结合前先向公平会提出申报,却未依法提出,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因此决议开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