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邦集团买莱尔富未事先申报 公平会共开罚80万元
▲台湾四大超商之一莱尔富便利商店。(图/记者吕佳贤摄)
记者陈莹欣/台北报导
公平会今(1日)公告,联邦集团入股莱尔富未按程序事先申报,针对联邦集团旗下联禾及其从属公司开出4张罚单,每张裁罚20万元、共罚80万元。公告中同时指出,4家公司已在今年1月12日补提结合申报,因本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著,得认其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同意结合。
公告指出,这样裁罚是公平会委员会于113年7月31日第1711次委员会议决议通过,林君等人原透过联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莱尔富公司29.73%股权,后因莱尔富公司原大股东汪家释出70.27%股权,于112年10月16日再透过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的联禾公司及其从属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释出之莱尔富公司股权,先后股权合计达100%,合致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之结合型态。
公平会指出,依同法第11条第2项并计销售金额规定,已达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事前申报之除外适用情形,依据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1项规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终控制之林君等人应于结合前提出申报而未申报,违反同法第11条第1项规定,因此依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处全成等4家公司各20万元罚锾,共计80万元罚锾。
由于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裁罚金额最低20万、最高可达5000万元,泛联邦阵营4家公司未申报罚仅20万元,为最低裁罚,公平会解释,主要是考量当事人主张因误解公平交易法结合申报的相关规定,并已于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补提出结合申报,因本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著,得认其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提醒,事业如有结合行为,应注意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若就是否申报有所疑虑时,也欢迎事前洽询公平会,避免违反公平法的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