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主萊爾富未事先申報 公平會開罰聯邦集團80萬元
联邦集团入主莱尔富未事先申报,公平会开罚80万元。图为公平会主委李镁。本报系资料照片
联邦集团透过联邦集团旗下公司原本已持有莱尔富超商股权29.73%,又再莱尔富原大股东家族释出70.27%股权时,再行取得总共100%股权,公平会日前委员会议决议,公平会考量其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著,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不禁止结合,但该结合案已达公平交易法申报门槛,但未事先申报,考量当事人主张是误解法令,并事后补申报,共处分全成等4家公司各20万元罚锾,总计8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林君等人原透过联邦公司及玉裕公司已持有莱尔富公司29.73%股权,嗣因莱尔富公司原大股东汪氏家族释出70.27%股权,于112年10月16日再透过皓天等6家公司控制之联禾公司及其从属之全成等4家公司取得汪氏家族释出之莱尔富公司股权,先后股权合计达100%。
公平会表示,该案属公平交易法第10条第1项之结合型态,依同法第11条第2项并计销售金额规定,已达第11条第1项第3款规定之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2条事前申报之除外适用情形,依据公平交易法施行细则第8条第1项规定,全成等4家公司或最终控制之林君等人应于结合前提出申报而未申报,违反同法第11条第1项规定,爰依公平交易法第39条第1项规定,处全成等4家公司各20万元罚锾,共计80万元罚锾。
公平会表示,考量当事人主张系因误解公平交易法结合申报的相关规定,并已于113年1月12日由全成等4家公司补提出结合申报,因本结合案对相关市场影响尚非显著,得认其结合之整体经济利益大于限制竞争之不利益,故不禁止其结合。
公平会提醒,事业如有结合行为,应注意公平交易法相关规定,若就是否申报有所疑虑时,也欢迎事前洽询公平会,避免违反公平法之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