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察院纠正NCC陈正仓翁晓玲钟起惠回避旺中案于法不合

政治中心/台北报导

监察院交通及采购委员委员会13日通过对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纠正案,NCC在审理旺中宽频并购中嘉有线电视系统案时,前副主任委员陈正仓、前委员翁晓玲钟起惠三人(上图,资料图片),自行回避并购案审理,NCC未就委员自请回避理由建立明确规范惯例,且并购案审理历时长达1年8个月,不符合行政行为应有效能。NCC14日回应,本届新委员会已就委员应否回避审理做出自律规范。

本案起源是旺旺集团在收购三中(中国时报、中天电视、中时)媒体集团时,与陈正仓、翁晓玲、钟起惠等3位委员间发生「点名批评」事件,旺旺收购三中后成立旺旺中时媒体集团,该集团负责人蔡衍明投资旺中宽频,欲并购中嘉有线电视,该三位委员因三中案的事,提出所谓「自行回避」拒绝出席审查

监察院纠正案指出,NCC前副主委陈正仓、前委员翁晓玲(上图,资料图片)、钟起惠三人,自行回避审理并购案,于情可悯,于理可喻,但于法未合。通传会成立至今,委员自请回避有76次、112人次,该会未就委员自请回避理由建立明确规范及惯例,部分委员任意曲解法念意旨,规避案件审理,有负国家名器人民所托,实难令人信服。

纠正案内容还包括,旺中案并购案审理历时长达1年8个月,与行政程序法规定行政行为应有效能、内容应明确及应守诚信原则之意旨不符,更因冗长审理时程,加深正反意见僵持,徒增社会猜忌、对立,重创政府公权力

监察院还认为,合理限制媒体集团规模,以避免言论集中化,为民主先进国家共识和作为,NCC组织法以「确保通讯传播市场公平有效竞争」为成立宗旨,但通传会成立至今6年半,仍未完备有关媒体并购之规范或作业准则,实有失职。此案是由监察委员吴丰山调查并提案纠正。

对于监察院的纠正,NCC表示,为求回避规范之完整性,NCC已于101年9月5日第503次委员会议通过修正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委员行为自律规范,增订委员就审议议案回避之处理程序,委员对于审议之议案,认有回避之必要而向委员会议提出者,委员会议以中立客观第三者角色判断后,如认无回避之必要,该委员仍应出席委员会议行使职权

另旺中宽频媒体并购中嘉有线电视系统申请案,因投资金额及规模庞大,且涉及多元文化、媒体集中、国民权益、产业发展、数位汇流面向,为落实公民参与及赋予当事人正当程序保障,通传会审查期间召开数次公听会听证会,并多次请相关机关提供资料及申请人补正说明,类此特殊复杂个案,需较长审查时间。以英国新闻集团并购英国天空广播集团(B SKY B)案或美国Comcast-NBCU并购案为例,审查时间约为1至3年。因此,通传会正研析分类及评估后续影响,调整现有「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人民(业者)申请案件处理时限表」,并将提请委员会议通案决议后,对外公告。

NCC表示,已由主委石世豪担任召集人,成立「通讯传播汇流修法策略小组」,讨论「跨媒体所有权管制议题,刻正研搜世界先进国家有关媒体集中度管制之模式及作法,审慎研议未来有关媒体所有权及跨媒体所有权管制规管方式及立法方向,以订定可操作之客观机制及判断标准,并依立法院决议于102年6月底前提出草案送立法院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