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湾大车队结合未申报 遭罚150万

台湾车队与大爱车队、妇协车队、泛亚车队结合却未向公平申报,加上其市占率已超过四分之一,因此公平会总共开罚205万元。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台湾大车队与龙星龙典皇星、泛亚等计程车车队结合,但未向公平会申报,公平会今(11)日决议,开罚台湾大车队150万元罚缓,其他共处55万元罚锾,总共祭出205万元罚锾。

据公平会调查,台湾大车队投资新设龙星公司,并持有龙星公司70%股份,且可直接控制龙星公司的业务经营,以及人事任免,已经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2款,及第5款规定之结合型态

同时,台湾大车队又透过龙星公司,与经营大爱车队之龙典公司,以及经营妇协车队之皇星公司,共同签立「标的使用契约书」,将其营运计程车派遣业务的营业资产交由龙星公司使用5年,等于台湾大车队透过龙星公司间接控制龙典公司及皇星公司之业务经营

此外,台湾大车队也与泛亚公司签立「标的使用契约书」,由泛亚公司将其营运计程车派遣业务的营业与资产,交由台湾大车队使用5年,台湾大车队又得到直接控制泛亚公司的业务经营,都已符合公平交易法第6条第1项第3款及第5款规定之结合型态。

公平会强调,台湾大车队于计程车派遣服务市场占有率,已达四分之一,因此,符合同法第11条第1项第2款规定之申报门槛,且无同法第11条之1各款除外规定之适用,台湾大车队等事业依法于结合前向公平会提出申报,已违反公平交易法第11条第1项规定。

公平会表示,经审酌台湾大车队等事业违法期间、营业额、市场占有率、均初次违法、计程车于大众运输工具竞争情形较为弱势因素,爰依公平交易法第13条第1项、第40条第1项规定,处台湾大车队共150万元罚锾、处龙星公司20万元罚锾、处龙典公司15万元罚锾、处皇星公司10万元罚锾、处泛亚公司10万元罚锾。并命渠等自处分书送达之次日起3个月内,为必要之改正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