NCC书面报告曝光! 镜电视董监认:裴伟涉违反公司法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资料照片)

镜电视。(资料照片)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主委陈耀祥今(5)日将赴立法院进行就「镜电视公司」设立新闻台一事进行专案报告,NCC的书面报告先行曝光。报告指出,「镜电视公司」董事会及监察人,除认定裴伟任该公司前董事长期间,以自己名义与停云公司签订契约等情节涉有违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认该公司110年度营业报告暨财务报表存有疑义。

NCC书面报告指出,「镜电视公司」曾有两次申请设立「镜电视新闻台」,一次是108年12月,以公司发起人裴伟名义申请。惟该案于委员会议做成决议前,当事人于 110 年 5 月间自行撤回,该案作结。另一次是110年5月以董事长陈建平新团队名义,提出「镜电视新闻台」申设许可。NCC于111 年 1 月 19 日以 5 票赞成、2 票反对之票数,做成许可之决定。

NCC书面报告表示,在办理镜电视110年案件(即第二次申请)期间,镜电视公司及该公司代表人陈建平董事长多次向NCC强调,该公司与镜周刊各自独立。

但111年1月间,NCC接获民众陈情反映,裴伟担任该公司有给职顾问、镜电视员工与镜周刊人员共用等情形,当时镜电视公司回复:「裴伟自辞任该公司董事长后,未担任该公司任何职务,亦未担任该公司顾问,该公司未支付任何费用予裴伟等」。

NCC书面报告强调,NCC以附款方式课予义务,明确禁止「与该公司其他集团共用人力」等,如有违反,最严重者得废止原处分,以确保镜电视公司与镜周刊明确切割。

NCC书面报告亦披露,镜电视公司董事会及监察人,除认定裴伟任该公司前董事长期间以自己名义与停云公司签订契约等情节涉有违反公司法情事外,另认该公司110年度营业报告暨财务报表存有疑义,已决议成立查核小组,并预计于年底前专案提报查核结果。NCC对此予以尊重并持续监理。

另外, 报载陈建平日前迳向台北地检署告发裴伟涉背信、诈欺、商业会计法 等,NCC书面报告承诺,尊重犯罪侦察程序及司法调查结果。

NCC建议,该经营团队须以正当法律程序处理,而非用若干手段将内部问题外部化,造成不必要的社会成本。

NCC后强调,本会为独立监理机关,各委员独立行使职权,并透过委员合议制, 以严守客观、中立及专业之立场依法监理,后续并将依法审理「镜电视新闻台」等相关案件,如于程序中发现有不法情事,亦将依法究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