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指控放水镜电视变更申请 NCC:无证据证实违反规定

遭指控放水镜电视变更申请 NCC:无证据证实违反规定(本报资料照)

通传会(NCC)6月28日强行通过镜电视上架,后续要求镜电视大股东签署「不得转让股份」切结书,但立委陈椒华爆料,镜电视8大股东是人头代持,NCC是以附款停止条件,转移放水责任。对此,NCC澄清,绝无此事,针对相关检举,查无证据证实有人头代持等状况。

NCC表示,停止条件最后期限内切结完成,许可处分始生效力,有关外界质疑所设停止条件为NCC转移调查责任,该会已竭尽行政调查可能,不会对任何申请案有放水、卸责的状况。

NCC指出,镜电视最初在去年4月12日提出负责人变更案,针对外界所提检举,若有人头代持、中国资金等违反镜电视执照申设附款或其他法规问题,已多次请镜电视到会陈述意见,同时请金管会、经审会、法务部、陆委会、国安局等单位协助调查,均无证据证实违反规定。

针对外界关切和内部检举事项,NCC强调,该会皆尽可能进行行政调查,在同类型的申请案中,已用最严格的审查密度及强度,由于「股东持股不得转让」为该会当初同意许可镜电视申设的重要条件,因此后续为周延考量行政调查的极限性,也附加停止条件许可负责人变更,绝无放水、卸责的可能。

NCC表示,目前已收到镜电视全体股东的切结声明,将依卫星广播电视法,以及镜电视执照申设时所设附款,持续监理,对于检举案已详加行政调查,将会依法行政,积极办理人民申请案,呼吁各界尊重NCC行使职权的独立和专业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