凯擘违反公平法案自为判决!最高行政法院恐受外界批评
最高行政法院于本案(最高行政法院108年判字第481号行政判决)中依据三个理由,认为频道代理商主张者应属可采,最高行政法院依据这些理由废弃原判决,并自行决定撤销原处分。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与其前审判决(北高行判决)不同,对于前述的结构性因素、市场实际状况并未深入加以探讨,仅认定MG同时适用于市场上所有业者,同时认为「对于既有业者的用户数打折」属于另外一个议题,故于本案中无须讨论,最高行政法院这样的理解或有去脉络化的疑虑。▲凯擘公司(图/凯擘大宽频提供)
然而在这个议题中若去脉络化的单纯看MG15%的设置,就会很容易掉入「表面上平等」的迷思,理解上也会有所不足。此外,在本案件中频道代理商对于其代理频道的成本若为固定,那么MG15的设置正当化理由到底为何?这也是有权机关要进一步思考探讨的议题。
本案中所涉及的产业结构甚为庞大,公平会在作成原处分时难度也很高,原处分所论述者或许也有文字或论理不够完备之处。本案中最高行政法院的判决方式也相当少见。最高行政法院为终审法院,其主要之执司为法律审,本案中最高行政法院认定原处分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故选择「废弃原判决,撤销原处分」此一「自为判决」的处置方式,而非废弃原判决发回北高行,在最高行政法院审理案件前例中是相对少见的做法。在「自为判决」的做法中最高行政法院于审理时是否有积极调查证据、是否有完整是两造完足陈述,会是很重要的议题。若最高行政法院并未践行前述二者,那么也会造成对两造的突袭。延伸阅读~3大原因最高院判凯擘免罚4100万处份书出炉 公平会是否弃守受关注▲方玮晨律师(图/翻摄有泽法律事务所官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