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志杰/《监狱真相大揭露》:监所人权应与国际接轨

受刑人只是穿着囚服国民,他们的基本人权仍应受到保障。(图/记者屠惠刚摄)

监狱人权向来是较受忽视的人权实践与保障之标的,「穿着囚衣的国民」在大多数「不穿囚衣」的社会大众心目中,恐已被烙上作奸犯科」的印记。故其基于国际人权规范及普世人权价值所应享有的人道处遇,便极易遭受漠视

由永然文化所出版的《监狱真相大揭露》一书,详实揭示我国狱政矫正及受刑人权的实况,凸显监狱人权仍是台湾与国际人权接轨的缺口。本书无论是第四章强调当前监所矫正教化成效不彰;第五章指出立法部门延宕修正《监狱行刑法》的怠惰;第六章对假释之行政救济缓不济急的针贬;第七章对僵化外役监作业的忧心,乃至于第八章大声疾呼修正过时之矫正执行法规、落实矫正执行分类、检视监狱人员配置、提升管理人员之人权素养等等,皆为一针见血的观察及暮鼓晨钟般的建言,更深刻揭露我国狱政的缺失及与普世标准的差距。

我国自2009年12月10日即已施行公民政治权利国际公约及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两公约施行法第3条更规定:「适用两公约规定,应参照其立法意旨及两公约人权事务委员会之解释」,是故公政公约第7条第1项及第10条第1项分别规定:「任何人不得施以酷刑,或予以残忍、不人道或侮辱之处遇或惩罚」、「自由被剥夺之人,应受合于人道及尊重其天赋人格尊严之处遇」,以及该公约第21号一般性意见第2点所明载:「……公约第10条第1项适用于根据国家法律公权力而被剥夺自由并被关在监狱……收容所或矫正机构或其他地方的任何人。缔约国应确保在属其管辖的所有受拘禁人的机构和设施内遵循该项所规定的原则」,第5点并解释缔约国应报告适用关于犯人处遇之联合国标准(《受刑人处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保障所有遭受任何形式羁押或监禁的人的原则》、《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等)的程度;加上第7点进一步指出,缔约国应说明「是否已在负责丧失自由者的管理人员的指示和培训中贯彻了各项适用的规定,并列明此类人员在履行职责时是否严守这些规定。还应具体指出,被捕或遭羁押者是否可以知道这类情况,是否可以利用有效的法律途径,使其能确保这些规则得到遵守,确保在规则遭蔑视时可提出申诉,并在受到侵害后获得充分补偿」。

以上这些洋洋洒洒的国际规约条文或解释,早已具有我国内法效力。但若将之对照本书各章对在地监狱人权的检视,其实我国部分狱政相关法规、公权力部门及人员之诸多既有「作为」或「不作为」,恐已有违法之虞,而亟待改善及自我「矫正」。

无怪乎2015年要将英商林克颖引渡回台服刑失败的主因,便在于英国法庭多数意见认定台湾的监狱环境有违反欧洲人权公约第3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使受非人道的或侮辱的待遇或惩罚」之实质风险,纵使台湾宣称将提供林克颖符合公约的环境,但台湾监狱超收受刑人及管理教化人员不足等问题仍无法改善。

此外,2015年2月,高雄大寮监狱6名重刑犯挟持典狱长人质,并提出包括保外就医、假释、狱政、三振法案等5点声明,亦凸显台湾矫正工作的长期缺失与沉疴。而2016年4月,最高法院针对郑捷台北捷运随机杀人案件进行量刑辩论,郑捷所提声明中亦直言「矫正署」为「惩罚署」,受刑人所从事之高劳力、低智商的工作,将无法重返社会。或有论者认为前述三例,若非英国法院偏袒本国公民、刻意丑化台湾狱政,不然就是「作奸犯科」之徒所言不足采信,但相信读者阅览本书后,应会有所省思而改观。

人权保障与实践的不断进步与完善,实为台湾引领华人社会的文明指标,更是我方仍能自信与对岸分享的少数软实力之所在。监狱人权的检视与提升,可说是在地人权与国际接轨的重中之重,亦是本书的精要洞见巨大贡献

▼《监狱真相大揭露》揭露监狱真相,期许台湾能全面检视监狱人权,与国际人权接轨。

周志杰,中华人权协会理事,国立成功大学政治系政经所教授。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