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止雇主出奥步!工会会员遭解雇 资格不受影响

▲为防止雇主藉解雇工会干部进而影响工会正常运作劳动部8日将完成修正工会法施行细则》。(图/资料照片)

记者林洁玲台北报导

为防止雇主藉解雇工会干部进而影响工会正常运作,劳动部8日将完成修正《工会法施行细则》,除明确工会筹组相关事项外,特别增订,若遭雇主资遣或解雇的工会会员或干部,仍可以保留其工会干部身分继续执行工会运作相关事务,以吓阻雇主采取不当劳动行为之动机

劳动部指出,《工会法施行细则》自100年5月1日配合《工会法》修正发布施行至今已逾3年,虽已发挥补充母法规定功能,但仍有若干规范尚非明确,为使法令规定能够贴近工会实务运作之需求,明确执法上之一致性,进行本次之修正。

同时,修正方向仍有6大项目,包括明确厂场企业工会应具有独立人事、预算及会计的要件区域性工会联合组织仅限直辖市及县(市)行政区域为组织范围;明确工会理事人数增置标准;遭雇主资遣或解雇的工会干部或会员,得透过于工会章程明定或经会员大会、会员代表大会议决,保留其干部或会员资格

此外,明定代扣会费除经会员个别同意外,还包含工会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议决、工会章程规定、团体协约之约定及工会与雇主有代扣会费之约定或惯例情形。另,劳资双方于《工会法》100年5月1日施行前已约定代扣会费者,不须重新取得同意;办理会务需请「会务假」之范围,除现有办理该工会事务、从事或参与政府指定或办理相关活动集会、参加所属工会联合组织相关活动或集会外,另增列办理该工会选举事务时,可请公假

劳动部强调,本次细则修正,包括企业工会之成立门槛予以明确化,降低工会间之争执甚至冲突;雇主无法透过解雇工会会员及重要干部方式而影响工会正常运作,吓阻不当劳动行为之出现;以及雇主代扣工会会员会费范围更为明确,降低因代扣会费所衍生之冲突等,皆可有效落实《工会法》保障劳工行使「团结权」之目的,进而促成工会健全运作,让「劳动三权」真正可以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