罚中天选举新闻20万遭批言论刽子手 NCC:行政程序完备

▲罚中天选举新闻20万遭批言论刽子手,NCC:行政程序完备。(图/资料照)

记者林睿康/台北报导

国家通讯传播委员会(NCC)周三就中天新闻台报导「陈其迈回防大旗美、邱议莹大家麦离开打悲情牌」,以中天新闻在第一时间未善尽事实查证责任,处罚新台币20万元。由于遭外界指控「NCC是言论刽子手」,NCC今天(18日)表示,该报导是接获民众申诉后,依法函请业者提出意见陈述,并依规定请业者召开内部伦理委员会议提出书面报告后,循例召开由外部委员组成的「广播电视节目广告咨询会议」就所涉争议点进行讨论,多数咨询委员建议予以核处,然后依行政程序提到委员会议审议,行政程序完备。

NCC说明,卫星广播电视法在民国105年修正后纳入事实查证原则的规定,根据卫广法第27条第3项第4款:「卫广事业不得有制播新闻违反事实查证原则致损害公共利益情形违反者,处以罚锾20万元至200万元罚锾,并得令其停止播送或采取必要之更正措施。」

NCC指出,电视节目内容是否损及公共利益或妨害公共秩序?为避免「擅断」,因此遴聘专家学者公民团体代表及内容制播实务工作者等外部委员组成咨询会议,依其专业知识和社会通念,以合议制方式协助专业认定做成建议后,再提委员会议讨论,NCC委员会就咨询会议建议、相关事实与陈述及法定职掌等因素综合判断做成决议

因此,针对中天新闻台这则新闻,NCC经接获申诉反映内容不实后,将节目带、业者意见陈述及其伦理委员会会议纪录一并提咨询会议讨论,经多数咨询委员认为有刻意曲解事实引导理解事实的特定角度,因此建议NCC予以核处。而NCC委员会议审议,也认同该报导未在第一时间事实查证、混淆讯息,损及阅听众视听权益媒体公正公信力,以致损害公共利益,因此决议裁处新台币20万元。

NCC强调,新闻自由为现代民主社会的重要指标新闻媒体负有监督政府及维护公众利益的第四权,然而言论自由固然为宪法所保障的权利,但也需要兼顾对社会善良风俗、国家利益、个人名誉、隐私及公共利益的保护。大法官释字第509号已有明释:「电视频道事业制播新闻时当应遵守卫星广播电视法相关法令规范,在法律许可范围内从事与公共利益有关之用途,并为播送内容负责,避免因故意或过失导致违法逾越情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