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载39/东森休闲请求国赔近二亿败诉 损失谁埋单?

东森巨蛋进驻台北小巨蛋后,打造东会馆,提供在地美食。(图/东森国际提供)

东森休闲育乐公司认为,台北市政府体育违法接管台北小巨蛋,导致东森休闲育乐公司无法于小巨蛋经营商业活动,原先自行花费近2亿元装潢并添购设施,这些多属固定装潢,附合在台北小巨蛋上,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均无法再使用,公司损失严重。

东森休闲育乐公司认定,当时的台北市长郝龙斌、台北市政府副秘书长锡安公务人员,明知终止与东森巨蛋公司契约合法争议甚大,应等法院为最终判断,却仍强制接管东森休闲育乐公司的财产交由台北市政府使用,应由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负起国家赔偿责任。2010年东森休闲提出国赔诉讼,要求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赔偿东森休闲育乐公司1亿9千余万元。

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则强调,因东森巨蛋公司涉及围标等违约事实,故依合约及依《行政执行法》等法律,合法与东森巨蛋终止合约并接管,且东森巨蛋公司招商并未先获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同意,属违法承租经营厂商无权求偿;至于东森休闲育乐公司认定小巨蛋三、四楼东会馆装潢部分,也没举证有何动产附合于小巨蛋上已达不能分离或分离需花费过巨的情形,且纵有装潢,也是东森巨蛋违反管理契约的行为,无权求偿。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认为,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国赔案有二个争点:一是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是否合法?第二是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有没有因强制接管东森休闲育乐公司置放在台北小巨蛋内的财产或设备而有获利,并导致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受损。

台北地方法院审理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国赔案的法官,与审理东森巨蛋向台北市政府体育处求偿4亿余元案为同一人。第一项争点中,法官认为,依东森巨蛋与台北市政府体育处的合约,小巨蛋的招商使用应经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同意,但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向东森巨蛋公司租用小巨蛋场地,并没有提出台北市政府体育局审酌同意东森休闲租用的证明,只能对东森巨蛋公司主张有使用所承租的小巨蛋场地权利

至于第二项争点,判决认为,东森休闲育乐公司未经台北市政府体育局审酌同意,即与东森巨蛋公司签订租赁契约,已是无权占用小巨蛋;东森休闲育乐公司修缮小巨蛋三、四楼东会馆场地并支出修缮费,并不能说台北市政府体育处因此受有利益,因为北市府在接管小巨蛋后,曾多次发函通知东森休闲育乐公司撤离仍置放小巨蛋之财产设备,或与北市府续定租约,但东森休闲育乐公司均未依期办理,台北市政府体育处也没因此获利,判决东森休闲育乐公司败诉。

东森休闲育乐公司上诉第二审,高等法院判决败诉的理由,大致与一审判决相同,高等法院合议庭认为,对于公物的管理及使用有妨害者,政府有予以排除的权利。而台北小巨蛋场馆既为台北市市有财产,当然适用《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台北市政府依此法强制接管台北小巨蛋,并没有不法侵权行为,驳回东森休闲育乐公司的上诉。

东森休闲育乐公司上诉第三审,最高法院认为,地方自治团体权限范围及增进公共利益目的下,可执行与国家相同的权力,具有依法律限制人民自由权利或课以人民义务之权力。最高法院认为,即便东森休闲育乐公司有固定装潢及设备附合于小巨蛋场馆,但依《台北市市有财产委托经营管理自治条例》,东森巨蛋公司附合于小巨蛋的装潢本来就没有要求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补偿的权利,如果东森休闲育乐公司是获东森巨蛋公司同意在小巨蛋装潢,也无权要求台北市政府体育处补偿,2015年12月22日判东森休闲育乐公司败诉确定。(本文转载自《都是巨蛋惹的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