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东国小女教师遭解聘 向学校、县府声请国赔999万确定败诉

台东林姓前国小女教师不服学校考核、解聘及资遣处分,声请国赔日前经最高法院驳回她的上诉,败诉定谳。(蔡旻妤摄)

台东县一所国小林姓教师因不适任被校方解聘、资遣,过去12年来为考绩、解聘、资遣案,多次与校方及县府缠斗,互有输赢,但在行政诉讼败诉定谳后,改向校方及县府声请国赔999万元,也因超过2年请求时效,日前被最高法院判败诉定谳。

林姓教师原任职海线某国小,因被认定教学不力、不能胜任工作,从97年度开始,就因考核被列丙等、解聘、资遣事项,与校方、县府交战数十回合。

双方缠斗过程中,林姓教师多次考绩申诉成功,但学校重开考绩委员会,仍将她劣核

学校教评会在101学年度将她解聘,她诉愿成功,学校撤销解聘处分,自102学年度回复原职,但103学年度学校再召开教评会将她「资遣」,她诉愿不成提行政诉讼,在2017年被判败诉定谳。

林师再以学校补办她101学年年终成绩考核争议诉愿、行政诉讼,但今年7月也被最高行政法院判败诉定谳。

林师遂转战国赔,在2016年10月以县府及学校列为被告,声请国赔999万元。理由是学校所属教评会及考核会未依公平正当程序、一视同仁的方式考评她的成绩,反以不实指控损害其人格尊严,并剥夺其健康、工作、生计影响价值观,造成她精神痛苦不堪,并以学校对她2011年度丙等考绩处分、2012年度违法解聘处分、资遗处分、考绩处分、2013年度违法丙等考绩处分,请求赔偿。

林师指控,相较于其他教职人员学生家长于运动会聚众校内饮酒醉酒,学校未作处置;且有教师于毕业典礼上未尽保护学生安全之义务,造成学生颜面烧伤的意外,学校未作惩处,她的情节轻微,且反遭严重处分,实属不公

校方出庭主打时效抗辩,指县府于2014年10月15日就针对她的诉愿做出决定,但林师到2016年10月24日才提起国赔诉讼,显已超过2年时效。

一审、二审到三审,都采认校方抗辩,理由之一是按国家赔偿请求权之时效期间,自请求权人知有损害时起,因2年间不行使而消灭,她是在2014年4月收受通知,但迟至2016年10月24日才起诉请求国家赔偿,显已逾2年,最高法院近日裁定驳回她的国赔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