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被征收土地原地主行使收回权 内政部提修法

内政部徐国勇。(资料照/记者李忠宪

政治中心综合报导

为维护被征收土地地主行使收回权,内政部11日部务会报通过土地法修正草案,明确规范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定期通知,并公告被征收土地使用情形,若未通知,原地主则享有较长收回请求权时效,得于征收计划使用期限届满后15年内,行使收回请求权,以完整保障民众财产权

内政部表示,去年5月司法院释字第763号解释指出,现行土地法第219条申请收回被征收土地规定,未规范应将后续土地使用情形通知原所有权人,导致缺乏资讯判断是否行使收回权。

政府随即检讨作法,已定期通知原所有权人被征收土地使用情形,100年以后核准的征收案,也都已上网供民众浏览查询,希望借由全民共同监督,让被征收的土地,能更确实依征收计划有效使用。

内政部指出,为保障原地主权益并兼顾法律安定性原则,这次土地法第219条之1修正草案,对于依土地法征收而收回请求权时效尚未届满案件,明定要求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应定期通知,并公告土地使用情形,至其完成使用或请求权时效届满,让原地主有充分资讯判断是否行使收回权,倘未尽通知义务,原地主则有较长的收回请求权时效,得于征收计划使用期限届满之次日起,15年内行使收回请求权。

内政部提及,土地法修正草案将依法制作业程序,送请行政院审查及立法院审议,希望透过这次修正,让民众更能充分了解土地征收案件的办理情形与成效,除了维护原所有权人权益,也可督促需用土地人,确实依征收计划使用征收土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