董介白/反商仇富推论入罪 正义最后一道防线怎么了?
▲如果司法纵容反商仇富的判决继续出现,只会更加深社会的阶级对立。(图/视觉中国CFP)
《自由时报》创办人林荣三的儿子,同时也是珑山林董事长的林鸿尧,遭指控以「假赠与、真购地」的方式侵害居住正义,依伪造文书罪判处10月徒刑定谳,必须入狱服刑。高院确定判决一出,只见《自由时报》愤愤不平的大篇幅报导批判,同样身为媒体,我们不愿冷眼旁观,更要哀矜勿喜。
林鸿尧的重判判决,用伸张正义来包装,但骨子里却蕴藏着反商仇富的影子,为何会导出如此关联结果,关键在于本案的犯罪事实认定逻辑:老板一定知情并下达指示。涉案被告的特殊身分,乃至最后的量刑失衡,用奇怪已不足以论述,也存在着针对性。
检视一、二审法院判决林鸿尧有罪的理由,给人最直接的感受是,如果本案的被告不是林荣三的儿子,而是一般不知名的建设公司老板,试问一审的唐玥法官,二审的曾德水审判长,会判有罪吗?纵使有罪,在量刑上,会以接近法定最重刑的3年天花板重判,一点也不给缓刑或易科罚金的机会吗?
答案肯定是不会的,如果被告不是林鸿尧,而是某某人,早早会以本案没有造成损害,迄今未开发,纵有《土地法》第34条的「脱法」行为,但却无违法行为而判决无罪,纵使有罪也没有执行的必要,以启自新的机会。
在司法实务界,人的问题是最为关键的。所谓的人,指的是司法官,也就是启动侦查的检察官,和接力审判的法官,如果能遇到心中无大小,我心如秤的司法官断案,只看证据的多寡,不论涉案者身分是大老板或普通老百姓,都能够平常心的去认定事实,适用法律,司法公信力何忧不会提升。
用消极的说法只能说,林鸿尧运气不好,在检方获不起诉后,再议程序时,罕见的被高检署直接命令起诉,案件系属法院,案子分给台北地院的唐玥法官,遭重判几近伪造文书罪的满贯刑度。上诉高院后,又遇到曾德水审判长,如同《自由时报》的报导引述,这两位法官似有很明显的政治倾向,用白话讲叫「讨厌绿的」,谁叫他爸是绿媒《自由时报》的创办人林荣三。
在司法实务界中,最为人诟病之处,就在于法官的政党倾向。司法官将个人对政治的好恶,在个案中暗渡陈仓,极不道德,更戕伤司法,这从过往许多个案的判决理由中不难窥见。用政界角力战中常见的「办绿不办蓝」或「法院是国民党开的」等用语,再从指标性的个案,如马英九泄密案、扁家弊案等,不同的案件到了不同的法官手上,判决经常会有可预期的判决结果,这其中已非巧合可以说明。
林鸿尧的有罪及重判,是可以检视与评价的。林的辩护律师在定谳后指出,本案的赠与行为在业界行之多年,以往皆判无罪,却独厚林鸿尧。至于以推论方式认定林知情赠与之事,欠缺直接证据。在业界中,林鸿尧的个性像是中信辜家的辜仲谅,企业经营上,大都只管策略等大方向,其他业务细节根本不可能去过问甚或指示,但对于在象牙塔内的法官而言,这些有钱人都是为富不仁,都是坏蛋,怎么可能不知道。
从林案的量刑更可见一斑,伪造文书法定最重本刑是3年,一审判2年10月,二审纵使减刑到10月,更是罕见的闪开易科罚金的机会,目的就是要让他入狱。
在此呼吁,司法绝不能因为涉案被告是名人,是企业老板、有钱人,或有着不同的政治立场,而在面临诉讼时,有着显著不同的差别待遇。如果司法纵容反商仇富的判决继续出现,只会更加深社会的阶级对立,以及外资因此对台湾的企业风险评估后的却步。
当司法判决也加入反商仇富的非理性队伍时,试问,包装着特定立场的判决,很解气吗?是落到特定司法官手上,用重判来教训吗?法律之前,不该是人人平等吗?司法当局该好好省思。
好文推荐
董介白/【浩鼎案省思】正义虽到,名誉难复
董介白/【花检公审幼童】林俊佑检察官们不退场 打官司得自求多福
董介白/马泄密案逆转 符合社会期待或谨守法律防线?
●董介白,ETtoday新闻云撰述副总编辑,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