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被征收不照计划使用又不通知买回 大法官宣告违宪

司法院秘书长太郎,说明释宪理由。(图/记者吴铭峰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高雄市2位市民1989年间,被高雄县政府征收土地,当时政府说要兴建小学结果20多年后竟被兴建成球场。市民不满,打算收回土地,但县政府以《土地法规定,认为市民要求买回已经逾越时效,因此不准。市民声请释宪,大法官今天宣告相关规定没有通知人民买回,已经违宪

这次遭宣告违宪的规定,是《土地法》第219条第1项规定,「私有土地经征收后,有左列情形之一者,原土地所有权人得于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之次日起五年内,向该管直辖市或县(市)地政机关声请照征收价额收回其土地︰一、征收补偿发给完竣届满一年,未依征收计划开始使用者。」

大法官依照历年来的解释,认为「征收人民土地,属对人民财产权最严重之侵害手段,基于宪法正当程序之要求,国家自应践行最严谨之程序。」此为「特别牺牲」、「正当法律程序」之法理。但「征收后,如未依照核准计划之目的期限行使用,征收即丧失其正当性,人民因公共利益而忍受特别牺牲之原因亦已不存在」,因此大法官认为人民即可请求依照征收价额,买回土地。

但依据土地法规定,高雄县政府认为市民请求买回的时效,早已远远逾期,因此报请内政部后,否准市民的请求。而大法官认为,这条法规,漏「未规定应定期通知原土地所有权人或依法公告,致人民无从及时获知充分资讯,俾判断是否行使其收回权,不符前揭宪法要求之正当行政程序。」因此大法官4日做出释字763号解释,宣告相关规定违宪,并要求立法机关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2年内检讨修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