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北律师公会3声明:特侦组权力过大没有监督机制

社会中心台北报导

特侦组以「特他字第六十一号」挂多案监听民进党团总召柯建铭、高检署检察林秀涛等人,不料乌龙监听立法院总机,引发「肉粽串式监听」扩线争议。台北律师公会今天发表3点声明,分别是特侦组权力过大且欠缺监督机制,应重新检讨特侦组的存废问题及对于侦查机关的监督制衡机制;彻底检讨通讯监察法令规范实务运作;应正确实践侦查不公开原则

台北律师公会指出,特侦组指称前法务部长曾勇夫、高检署检察长陈守煌、高检署检察官林秀涛涉个案关说,特侦组并召开记者会公布对相关人士的监听译文内容,引起社会各界的诸多批判。

台北律师公会指出,特侦组位居各侦查机关的顶端,专门负责侦办政府高官及重大贪渎案件,基于检察一体原则,并可指挥各级侦查机关协助办案,权力实属过大,在没有任何内部监督及外部制衡机制下,容易滥用而侵害人权。此外,应严格禁止全体侦查机关违法权声请通讯监察,并促使法院严格审核把关。

台北律师公会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借此案例,尽速制订有效的监督及制衡规范,以节制特侦组等侦查机关的权力,并修改相关法令、认清「侦查不公开原则」的真义,彻底杜绝违法监听及滥用侦查权力的情事发生。

以下为台北律师公会的声明:

一、特侦组之权力过大,且欠缺监督机制,应重新检讨特侦组之存废问题及对于侦查机关之监督制衡机制

我国之侦查机关向来欠缺有力的内部监督机制与外部制衡机制,是故在侦查作为上常有滥权之情形。特侦组位居各侦查机关之顶端,专门负责侦办政府高官及重大贪渎案件,基于检察一体原则,并可指挥各级侦查机关协助办案,其权力实属过大,在没有任何内部监督及外部制衡机制下,诚易滥用而侵害人权,本次媒体报导之疑似滥权监听即为恶例

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实应借此个案重新检讨对于全体侦查机关之监督制衡机制、深思特侦组之存废问题,以彻底杜绝滥权侦查。

二、就通讯监察之法令规范及实务运作进行彻底检讨,使之符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之立法精神

我国实务上通讯监察之浮滥早已众所皆知,本次媒体报导之疑似违法滥权监听仅系冰山一角。其原因在于发动者即侦查机关动辄以维护治安之名滥行通讯监察,审核者即法院姑息侦查机关滥权而未尽把关之责,均未能体认通讯监察行为侵害人民宪法保障之秘密通讯自由至巨,必须符合犯罪重大、最后侦查手段比例原则,而不可率而采行,更不可巧立「行政不法」之名而行违法滥权通讯监察之实。

上述情形下,「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保障人民通讯自由之立法目的已遭架空,通讯监察已成为侦查机关碰运气办案的工具,人民随时笼罩在政府机关滥权监听的阴影下,不知何时会因为在电话中的几句谈话就必须受到侦查机关的侦办。因此,政府相关部门实有必要就通讯监察之法令规范及实务运作进行彻底检讨,严格禁止全体侦查机关违法滥权声请通讯监察,并促使法院严格审核把关,对于违法滥权声请者核准者,事后均应科以相当法律责任,以符合通讯保障及监察法保障人权之立法精神。

三、应正确实践侦查不公开原则

事件所显现的另一个争议,就是媒体报导检察总长总统报告侦查所得结果,涉嫌违反侦查不公开原则之问题。实则,侦查机关长期以来经常扭曲解释与滥用侦查不公开原则,例如:侦查机关常以侦查不公开为由,不当限制辩护权或其他刑事被告诉讼上之权利;然而另一方面侦查机关又常无视侦查不公开之规定对外泄漏侦查内容。结果,侦查不公开原则成为侦查机关办案的「利器」,而忽略被告权利之保障。因此,特侦组等侦查机关实应确实贯彻侦查不公开原则,以免滥权而侵害人民权利。

综前所述,我们认为政府相关部门应借此案例,尽速制订有效的监督及制衡规范,以节制特侦组等侦查机关的权力,并修改相关法令、认清「侦查不公开原则」之真义,彻底杜绝违法监听及滥用侦查权力之情事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