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准死刑犯邱和顺寄信 大法官宣告违宪

监狱受刑人未来可针对监所处分行政诉讼。(图/视觉中国CFP)

记者张曼苹、吴铭峰台北报导

犯下新竹学童陆正绑架案的死刑犯邱和顺,2011年遭判死刑定谳后,在狱中撰写回忆录寄给友人,但监所认为信件内容不符规定,禁止邱和顺寄出。类似此种侵害人权的监所管理现况层出不穷,但监狱行刑法规定,受刑人只能透过典狱长向上级监督机关提出申诉,而申诉换来的结果,通常维持一样的处分,不可能改变。不服的受刑人声释宪司法院法官1日做出释字755号解释,宣告相关规定违宪

本号解释除了「监狱行刑法」及相关施行细则的规定违宪以外,另外也订出2年的落日条款限期失效。解释并补充,在立法机关完成修法前,受刑人在申诉后,如果仍不服申诉结果,可以迳向监狱所在地地院行政诉讼庭打官司

而这号解释针对的案例,除了邱和顺遭禁止寄信以外,桃园监狱谢姓受刑人因为对监所管理员喊「狱卒」,遭到禁止后,又在书信中批评监所,最后被监所处罚;他日前欲寄送贺年卡,也被监所禁止,并没收原子笔。另外宜兰监狱刘姓受刑人,不服监所临时取消教化活动,又变更午晚餐菜色,还要受刑人支付餐具清洁用品费用,也提出申诉遭驳。屏东监狱徐姓受刑人申请到外役服刑但却未获选,他也不服提出申诉、打行政官司,但全都败诉确定。

而当时桃监的谢姓受刑人向台北地院提出抗告北院审理法官吴佳霖也认为相关规定违宪,因此针对相关法令撰写释宪声请书,协助受刑人释宪。

本号解释与2008年大法官释字653号解释有异曲同工之妙,当时是看守所中的收容人针对羁押法中的规定:不准收容人对监所处分提出外部救济程序,收容人提出释宪。当时大法官也宣告违宪与2年落日条款,法务部隔年随即修改羁押法与监狱行刑法相关规定,准许羁押中收容人提出外部救济程序,但仍不许监狱中受刑人提出救济。也因修法未竟,才衍生出本号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