苦苓/同志婚后通奸无罪?

同志婚姻预计两年内完成修法、制订法律,然尚有其他法律须连带修订。(图/视觉中国CFP/示意图

文/苦苓

同志圈最近喜气洋洋,因为法官会议不但认《民法亲属篇整个违宪,还限定两年内要修法或立专法,否则到时候同志们可以「自行前往登记结婚」。事实上这已经不只释宪,而是「越权」侵犯到立法权了,还好立委们迫于「大势所趋」不敢声张抗议,同志朋友们更乐得接受这「一举两得」的释宪。

然而,同婚牵涉的可不只是《民法》而已,而是真的牵一「法」动全身大家高兴之余,要不要来看一下《刑法》里的通奸罪呢?通奸罪是从《民法》里原先一男一女、一夫一妻制衍生的,所以规定夫妻中如有一方与他人「男女性器接合」就犯法,不过这属告诉乃论,原告可撤回对配偶及其相奸者两人或其中一人的告诉,若在知悉对方通奸6个月后未提告诉,那就不能告了,除非再抓一次。

想请问同志们的是:你们也愿意接受这条「恶法」吗?

事实上有位同志亲口告诉我:「太好了,我们同志可以结婚了,可以得到方方面面的保障又不受约束,因为《刑法》通奸罪的认定,以往都是男女性器接合才犯法,我们没有这个问题,完全不受束缚!」

当然这不代表多数同志的想法,可很多人在欢天喜地之余,根本没想到那儿去。而我要问的是:你们不是口口声声追求平等吗?那这一条只处罚异性婚姻却轻纵同性婚姻的法律,是否也应该「平等」的修订或废除呢?如果修订,那就应该让通奸的定义跟性侵罪一样:不管口交肛交或以异物插入性器,一律视为犯罪,这样对大家才公平,而不是好像事不关己,就在一旁满不在乎的样子

▲通奸罪一直被视为「落伍的法律」,然通奸除罪化一直遭到强烈反对。(图/视觉中国CFP/示意图)

更该做的就是废除此法!因为两个人的婚姻是否忠实、是否伤害对方权益,其实跟欠债不还一样,是属民事侵权的范围,没有理由要求检警介入;换句话说,你可以让通奸者赔偿精神损失、丧失子女监护权甚至减少分配两人共同财产,但都没有理由叫对方因此而坐牢。何况据我所知,到目前为止,几乎多数都被判缓刑或易科罚金,因为法官心里也知道,这是一条无理且过时的法令

台湾可能成为亚洲第一个同婚合法国家,大家对这个「进步」引以为荣,但台湾也是亚洲「唯二」还保有通奸罪的国家,这又极为矛盾的呈现了我们的落伍。一个跟旧「票据法」(支票跳票要坐牢)一样落后的「通奸刑法」迄今还在,真是羞羞羞。

自诩为「进步者」的同志们,不如对通奸除罪化表个态吧!还是,打算「坦然」的准备当个「既得利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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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苦苓(王裕仁),台湾大学中文系毕业,现为自由作家雪霸国家公园解说员。新着《热爱大自然/草木禽兽性生活》出版中。个人脸书专页:苦苓(王裕仁)。以上为个人言论,不代表本网立场。88 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