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通奸除罪!想维持「性自主权」别结婚就好!

欧德生/法律工作者

「自由」不是为了「想跟谁上床就跟谁上床」而设,而是为了「想不跟谁上床就不跟谁上床」及其他更高的目的而设。前者常起因于当事人被欲望辖持,后者则常有道德自制层面,人跟动物不同的地方在于人类可以选择后者。

大法官以《宪法》的高度,解放仅动物需求层次的通奸自由,是社会退步的象征。

针对大法官近日宣告通奸罪违宪,我反对通奸除罪化的理由如下:

1. 大法官五月二十九日的解释文指出,《刑法》第239条规定:「有配偶而与人通奸者,处1年以下有期徒刑。其相奸者亦同。」

对《宪法》第22条所保障性自主权之限制,与《宪法》第23条比例原则不符,应自本解释公布之日起失其效力。

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表示,通奸罪导致的不利益显然大于公益,违反比例原则。这是通奸罪违宪的最主要理由。

我的看法:

《宪法》第 22 条:「凡人民之其他自由及权利,不妨害社会秩序公共利益者,均受宪法之保障。」

《宪法》第 23 条:「以上各条列举之自由权利,除为防止妨碍他人自由、避免紧急危难、维持社会秩序,或增进公共利益所必要者外,不得以法律限制之。」

《宪法》并没有列举「性自主」权利。

《宪法》有列举平等权宗教自由、迁徙自由、言论自由、生存权、工作权、财产权、诉讼权等,但并没有列举「性自主」权利,因此没有必要被过度保障,更不应该被无限上纲。通奸行为妨碍家庭、伤害公共利益,破坏社会秩序,依照《宪法》自然可以法律限制,也应该限制。

不结婚是每个人的绝对自由。想维持「性自主权」别结婚就好。全台湾结婚的人,几乎都是在接受通奸罪且期待受通奸罪保障下结婚,现在几位官派大法官直接介入所有家庭,代替这些夫妻更改他们的婚姻保障,破坏信赖保护原则,却还自相矛盾的说婚姻不应由权力介入。

「利大于弊」及「比例原则」的判断,跟「功利主义」及「成本和利益分析」一样,要考虑的是社会主客观因素、条件、本质、因果、影响,需要的是综合政治、哲学、文化等判断,属立法院权责,更要重视婚姻当事人的想法,不该任由几位官派法官,做出不合情理并违反婚姻当事人期待之法律判决。

大法官的「性自主」理论,是他们「绝对自由主义思想的自然延伸。「绝对自由主义」推动者向来只强调「自主」,却不考虑「后果」。依他们的逻辑,自杀、吸毒、三人以上婚姻,皆应该是「身体自主权」的行使

大法官尚未决定吸食毒品除罪化,尚未主张限定两人婚姻违宪,却已决定通奸除罪化。他们有什么理由认为吸毒比通奸更应该受限制,更应该受《刑法》惩罚?那一件事较让另一半痛苦?吸毒还是外遇?偷东西还是偷情?若后者较痛苦,为何只有前者受刑罚

感情不该有《刑法》当后盾,那感情又为什么要有《民法》当后盾?还是大法官其实想说「感情被骗活该」?

没有法律或道德支持,这些大法官把「身体自主权」无限上纲。

律师指出,通奸伤害配偶和小孩。(示意图/CFP)

人类从未有自主权决定自己的出生、性别、长相、种族等,也无法决定自己的寿命、下一代的出生、性别、长相等,凭什么主张「绝对身体自主权」?

人类甚至无从判断「我是我」还是「我拥有我」?前者不一定拥有对自己的自主权,后者没有根据,且假设「我真的拥有我自己」,那大法官就不该排除,我决定借由结婚成家跟另一半「互相拥有使两人成为一体」,而这也是目前全台湾几乎所有结婚的人的自主愿望,现在却被几位官派大法官剥夺了。

若人有「绝对身体自主权」,那《刑法》为何可以限制及刑罚你用你的身体血亲性交、与幼童性交、从事性交易诈术结婚、重婚、和诱、略诱、堕胎、遗弃、诈欺、背信、强暴等?

若有人反驳说,这些都造成伤害因此得以刑罚,那通奸受害者及他们的小孩没有受到伤害吗?没有甚至更痛苦吗?若有人反驳说通奸双方互相「同意」,因此另当别论,那通奸当事人为何未征求通奸受害人的「同意」?婚姻不是结婚双方共同拥有的吗?不该共同行使同意权吗?

「绝对自由主义者」为了逻辑的纯度而牺牲了其他更重要的考量,也犠牲了复杂问题应该进行的综合整体考量。他们以多元之名,行排除其他价值观之实。「绝对自由主义」是很廉价的思想,当过父母的都知道。

「绝对自由主义者」是最不负责任的一群人。他们明知道社会不能没有道德标准/底线,却总是在破坏这些标准/底线时,不同时建立更好的标准/底线。

▲ 律师认为,废除通奸罪破坏信赖保护原则。(图/CFP)

2.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大法官认为,尽管通奸罪对于婚外性行为具有一般预防作用,但通奸罪对于维系婚姻关系或婚姻制度,帮助很有限。因为婚姻的成立以双方感情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婚姻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

我的看法:

这说法没有根据。既然承认通奸罪有预防作用,也对维繋婚姻有帮助,现在为何又要为了方便已婚者骗自己的另一半在外偷情,而把通奸除罪?已婚外遇的性自主权倒底有多了不起?对公共利益有什么贡献?

谁说婚姻的成立及维持是只以双方感情为基础?诚信不也是婚姻的基础吗?对小孩不用负责任吗?否则双方同居有感情就好,何必在国家法律(含《刑法》)基础上「结婚」?在国家法律(含《刑法》)保护的基础上结婚后,为何又事后一定要排除《刑法》保护?

依照大法官的逻辑,商业/投资关系也可以说成「因为商业/投资关系的成立以双方信任为基础,是否能维持和谐、圆满,则有赖双方的努力与承诺,而不是刑罚。」如此诈欺、背信、内线交易、违反营业秘密等,也不应该受到刑罚。

▲ 律师反问,诚信不也是婚姻的基础吗?(图/翻摄自PEXELS)

3.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指出,通奸罪不仅直接限制人民的性自主权,而通奸及相奸行为多发生于个人的私密空间内,不具公开性。

通奸罪的发现、追诉以及审判过程,必然侵扰个人生活私密领域及个人资料之自主控制,让国家公权力长驱直入人民极私密领域,严重干预个人隐私。

我的看法:

法院本来就对犯罪情况及证据要有掌握,这是必要的,否则强暴、血亲性交、与幼童性交、从事性交易等案件不就也不用办了?这些犯罪细节仅提供给法院及诉讼当事人,且不通奸就没有这些问题,实在不需被过度夸大。

▲ 律师表示,不通奸就不会有通奸细节呈堂的问题。(示意图/记者李钟泉摄)

4.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表示,大法官认为,国家以刑罚制裁手段处罚违反婚姻承诺的通奸配偶,虽有「惩罚」违反婚姻忠诚义务配偶的作用,但是国家权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婚姻关系,反而可能会对婚姻关系产生负面影响

我的看法:

「通奸罪」对婚姻关系有什么负面影响?是「通奸」伤害婚姻,还是「通奸罪」伤害婚姻?通奸已破坏婚姻,会告通奸罪的机乎都是希望离婚的受害人,无法更进一步破坏婚姻。

惩罚有什么不对?连小孩考试作弊都知道要受罚,更何况是成人通奸对婚姻作弊。

依照大法官的逻辑,商业/投资关系也可以说成「国家权力因此介入人民的商业/投资关系,反而可能会对商业/投资关系产生负面影响。」那国家大部分的法律都可以废了。

▲律师反问,连学生作弊都要受罚,更何况成人对婚姻作弊?(图/达志/示意图)

5. 司法院秘书长林辉煌说,大法官仍肯定婚姻、家庭制度的社会价值,但也强调婚姻关系中个人人格自主的重要性。

我的看法:

既然永久结合,合而为一,就不该为了通奸而无限上纲「人格自主」,并以「人格自主」之名,背叛自己的诺言,行破坏人格之实。

「自由」不是为了「想跟谁上床就跟谁上床」而设,而是为了「想不跟谁上床就不跟谁上床」及其他更高的目的而设。前者常起因于当事人被欲望辖持,后者则常有道德自制层面,人跟动物不同的地方在于人类可以选择后者。

大法官以《宪法》的高度,解放仅动物需求层次的通奸自由,是社会退步的象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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