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拍板删除《通奸罪》 法务部:保障性自主权

妇女新知基金会与多个团体赞同大法官宣告「通奸罪」违宪。(资料照/记者林育绫摄)

记者苏晏男台北报导

行政院17日通过《刑法部分条文修正草案,不仅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规定,也删除《通奸罪》;接着,后续将送请司法会衔后,即函送立法院审议,以完成相关法制作业,并符合司法院大法官解释意旨,修正累犯规定过苛的情形保障性自主权,以维宪政体制

针对大法官今年5月29日作出释字第791号解释,宣告《通奸罪》因为比例原则理由违宪一事法务部表示,本部爰拟具《刑法》第239条、第245条修正草案,删除《通奸罪》及其告诉乃论等规定,以符合司法院解释意旨。

在累犯的部分,法务部指出,根据大法官释字第775号解释意旨,认为《刑法》第47条规定累犯「不分情节一律加重最低本刑」,不仅不符合《刑法》第59条所订定的要件,而有过苛的情形,也抵触宪法比例原则规定,应予修正。

法务部表示,最主要修正《刑法》第47条的加重要件,且为了符合「一事不再理原则」,删除《刑法》第48条。

法务部检察司长林锦村说:「有关修正加重要件的规定,为宣示你再犯罪,因该加重处罚的原则,所以修正规定是原则上要加重法定刑至2分之1,那例外,为了调和累犯处罚过苛,并鼓励自新,另外规定有2种情形是不加重」。

林锦村指出,第一种情形,是累犯者再犯的罪是属于「不得易科罚金或不得社会劳动」,并且有过苛情形的时候,就得以不加重;至于第二种情形,则是属于刑法第61条窃盗、侵占、诈欺等各款罪行,如果过苛就可不加重。

▼法务部解释修正累犯得不加重的规定。(图/法务部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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