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尸体解剖是医疗行为?法医荒无解?

▲为厘清是否为犯罪致死所为的解剖,就与治疗、矫正或预防人类疾病无关。(图/视觉中国

2005年,立法院通过《法医师法》,并于2006年底正式生效。之所以会有此法诞生,肇因于我国专职医师的缺乏,原因除了法医工作辛苦外,也与担任法医仅限于具有医师资格者有关,因为医师薪水远高于法医,且工作环境也有很大的落差,自然造成法医师的严重缺乏。为解决问题,才有《法医师法》的出现,并借由双轨化的证照考试,让法医师更专业化。

只是在《法医师法》施行后,经由第一轨考试及格的法医师,即为大学法医研究毕业者,其未必具有医师资格,但关于尸体解剖,卫福部于2014年的一则函示卫部医字第1020171530号)里,认为《医师法》第28条的医疗行为之对象,不应仅限于自然人,这就衍生出尸体解剖是否属于医疗行为的争议

依据《医师法》第28条,未取得合法医师资格,执行医疗业务者,除非是在医师指导下的医学系实习生或者医师指示下的医事人员,否则就可处6个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上150万元以下罚金。其中,关于医疗业务,基于医疗行为的不确定与发展性,法律条文并未明文定义,留有一个开放空间。而就主管机关,即卫福部的解释,将医疗行为界定为,以治疗、矫正或预防人体疾病、伤害残缺为目的所为之诊断及治疗,而因此目的所为的处方用药施术或处置行为,亦属之。

就尸体来说,若属自然死亡,为找出其病因所为的解剖,就有预防疾病之作用,确实与医疗行为产生连结。若属非病死或疑为非病死,为厘清是否为犯罪致死所为的解剖,即司法解剖,明显就与治疗、矫正或预防人类疾病无关,而是担负起防止误判的第一道且极为重要之关卡

也因此,司法解剖并非属医疗业务之范畴,但在卫福部的扩张解释下,马上影响到的是法医师的执业范围受限。因根据《法医师法》第4条第1项第1款,只要法医研究所毕业,且实习期满,就可报考法医师,而借由此种管道取得法医师执照者,未必具有医师资格,但依据《法医师法》第9条第2项,其是可解剖尸体。故若将医疗行为涵盖于尸体解剖,并排除未具医师资格的法医,明显就与法律的规定相违背,也与当初为解决法医师荒所为的立法目的相互抵触。

更麻烦的是,在如此的扩张且违法的解释下,使目前国内唯一一所法医研究所,即台大法医研究所的学生,于法务部法医研究所实习时,因此被排拒于尸体解剖的实习课程之外,迫使台大法医研究所必须与中国广州的南方医科大学法医研究所合作尸体解剖实习。这或能促进两岸法医研究的交流,却是对台湾法医学研究与法医师专业化的极大讽刺。

医师在救治活人,法医师为死者发声,两者的目的并不相同,既然如此,就必须有不同的专业与执照,这也是《法医师法》之所以要立法的原因。卫福部未明于此,竟为法条的扩张解释阻断了法医研究所学生于尸体解剖的实习之路,也将使法医师必须专职与专业的发展受到严重阻碍,而影响犯罪原因的找寻,恐将成为冤罪的根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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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