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基层悲歌】普悠玛vs.JR福知山线出轨案

▲2005年日本福知山线列车出轨,造成107人死亡,肇事原因台铁普悠玛翻覆事件相似。(图/翻摄自维基百科

台铁普悠玛列车出轨事故衍生事后的刑事究责,是否仅能及于司机,而不及于台铁高层争议。从日本的福知山线事故案的判决结果,此等究责实存在有极大的障碍

2005年,日本福知山线列车出轨,造成一百多人死亡、五百多人受伤的惨剧。由于火车经过曲线弯道,时速超过一百公里,西日本铁道公司就将肇事原因全归咎给已死亡的驾驶。只是随着事后的证据浮现,于曲线半径超过450公尺的弯道路线,所有车辆并无任何适当的危险回避机制,更未装上自动煞车系统(Automatic Train Stop; ATS),就凸显出公司高层对于出轨事故,确实有能防止而未防止的疏失,因此被害人家属就对西日本铁道公司的现任前任社长共三人,提起业务过失致死伤罪的告诉。

神户地检署为不起诉,经由人民所组成的检察审查会(检审会)建议起诉,仍再次为不起诉处分后,检审会就做出强制起诉的决议,并由法院指定律师替代检察官行使论告职权

而在此案中,原告方指出,西日本铁道公司的社长既然负有铁路交通设施的安全维持责任,当然有防止火车出轨的注意义务,也因此,面对过弯的曲道,自然有设置回避危险的机制,如装设自动煞车系统。而历任社长皆未为适切的处理对策,因此对于火车出轨所造成的死伤,自有刑事责任。

只是经过10年的审判,无论是地方、高等,还是最高法院,皆判处被告无罪,并于2017年6月确定。其主要的理由,认为社长虽对公司辖下所有的铁路事业,具有统括与指挥之权,但这种抽象性监督权限,是否也须顾虑到个别火车行驶安全,甚至是回避危险发生的具体事务,却有疑问。再加以于福山线事故发生前,并无任何法令规定,须于铁路系统与车辆装设自动煞车系统,故公司高层即便有整体性的监督之责,却不能因此认为未装设自动煞车系统,即属义务之违反,得负起业务过失致死伤罪的刑责

由于日本与我国法制相近,故此次普悠玛事故,就算对台铁高层为刑事诉追,似也会有相同的结果。甚且,若被害人或其家属未对台铁高层提起刑事告诉,检察官是否也会立案,并将此等人员列为被告进行调查,恐也得打个大问号

虽然,日本福山线列车事故对铁道公司高层的刑事究责,在历经漫长的审判过程,以无罪为终,却也促使国家开始强化对铁路设施安全维护的规范,如强制规定装设防止出轨的自动煞车系统等。无论此次普悠玛事故的刑事究责能至何种程度,对台铁整体结构的检讨与改造,却是刻不容缓的课题

▲2005年日本福知山线列车出轨事件。(影片取自/youtube公视新闻网

好文推荐

吴景钦/【基层悲歌】普悠玛事故看组织体犯罪归责

吴景钦/刑事责任止于一身吗

吴景钦/废除税务诉愿先缴一半的恶法 还民诉讼权

●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