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卖票可恶,强制亮票可耻!

▲用嘴吹、手拿低,「亮票」在高雄议会最嚣张。

张福

民进党主席英文,在此次六都县市副议长选举前,公开要求该籍议员必须亮票,扬言不亮票或跑票者将予以开除党籍。姑不论亮票行为已违反地方制度法第44条「以无记名投票互选」之规定,除触犯妨害秘密罪外,还涉嫌违反公职人员选举罢免法第105条「选举人不得将圈选内容出示于他人」,可处二年以下徒刑或拘役或廿万元以下罚金;另外,监票人也涉嫌违反刑法第148条的无记名投票时,刺探票载内容,可处三百元以下罚金;政党强迫党员亮票否则以党纪处分发动罢免,亦涉嫌触犯刑法第142条的妨害投票自由罪,可处五年以下徒刑。蔡英文竟罔顾法令,要求其党员以身试法,已有可议。

蔡英文祭出党纪,公开要求其党籍议员必须亮票,否则予以开除党籍处分的威胁恫吓后,因普遍不为一般民众所接受,且遭该党议员反弹,被批「不民主」、「让当选的议员没有尊严」,而不得不将亮票改称一致性投票,以掩耳盗铃,结果还是有不少人跑票,几个市县该赢而未赢。

面对有媒体人批判民进党「伪善」,该党发言人辩称:「去年高等法院台中分院,以及今年高等法院高雄分院的确定判决,均依据责任政治政党政治宪法精神,判决在地方议会正副议长选举过程中实践「一致性投票」的议员,无罪定谳。」、「民进党以党纪维护地方议会贯彻党团自治,目的杜绝买票、落实责任政治,与马总统国民党主席身分在立法院动用党纪,戕害国会、践踏民意,破弃宪法权力分立原则,显不相同,自不宜作错误比拟。」

问题是,检审实务上仍有不同看法,那几件无罪判决案件,尚非法界共识判例,「无罪不是绝对的定论」,碰到不同法官被认定有罪可能性很大。再者,责任政治的精神应该是对选民负责,而不是罔顾民意成为政党挟持的投票工具;政党政治的精神,也不是要党籍民代听从少数党鞭的操控,而不容个人的判断及抉择。不亮票有很多理由,未必等同卖票。更何况,亮票不但吓止不了买票卖票,反而会更加巩固买票的成果,民进党的论调不但难以令人苟同,投票结果也给了他们当头棒喝。

不论蓝绿,下令亮票都是独裁滥权,更是对其党员的不信任,甚至是对党员人格的践踏侮辱,行使同意权如此,票选正副议长也如此。人民要的是有良心及独立思考的民代,不是一群听命行事猪仔。买票卖票固然可恶,箝制亮票也很可耻。如何处置跑票者?正严峻考验蔡英文的智慧威信

作者张福淙,会计师,硕。以上言论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声音与讨论,来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