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景钦/放宽资格限制后 与尸体对话的法医够专业吗?

法医学程的专门性,并非单纯的病理学所能涵盖,因此法医实习及法医学程的修习都很重要。(图/视觉中国)

在2005年,立法院通过《法医师法》,并于2006年底正式生效。其中为了解决法医师的缺乏与证照化的目的,对于法医师的应考资格,采取双轨制。只是在今年的法医师考试法务部竟借由函示来变更应考资格的认定,公然违反《法医师法》。

依据《法医师法》第4条第1项第1款,为大学法医研究所毕业,并经实习完毕,领有毕业证书者,具有第一轨的应考资格。因具此等资格者,大学未必是读医学系,却须是法医研究所毕业,其目的即在解决法医不足及使法医师专业化。惟目前国内,仅有台湾大学设有法医研究所,原因除了师资难寻外,还有主管机关的法务部未能投入资源帮助大学设立法医研究所。

至于根据应考法医师资格的第二轨,依据《法医师法》第4条第1项第2款,是领有医师、中医师牙医师执照者,于修习法医学程,并经法医实习期成绩及格,或经国内外法医部门一年以上之法医专业训练,领有明文件者。而其中关于法医学程、法医实习及国内外法医部门一年以上之法医专业训练等内容,根据考选部所颁布的专门职业技术人员高等考试法医师考试规则第5条第2项,就授权由法务部订定之「医师牙医师中医师应法医师考试修习法医学程实习及专业训练实施要点办理

法务部在2006年颁布上述要点时,其中第2、3点规定法医学程应学分数140学分、法医实习应有30学分,并于第4点明文「法医专业训练应包括法医学程与法医实习」,这完全符合《法医师法》的规定。直至现今,除台大法医研究所外,大学医学系虽也设有法医学课程,但专门设立法医学程者,似乎未存在。而在今年4月,法务部法医研究所针对第二轨的应考资格,即法医学程是否为必要条件函请法务部解释,也因此,法务部即于今年5月的函文中指出(法检字第10700069010号),法务部法医研究选送病理医师出国受训一年以上且领有证书者,应符合《法医师法》第4条第1项第2款后段的应考资格。

如此的法律解释显然逾越法律的界限,因根据《法医师法》第4条第1项第2款的应考资格有三:医师执照、法医学程与法医实习,缺一不可。而在此款后段,即经国内外法医部门一年以上之法医专业训练,领有证明文件者,乃在替代法医实习,却不能因此免除法医学程。而法务部的函示,竟将国外实习替代法医实习与法医学程,明显违反上位法,也忽略了法医学程的专门性,这并非单纯的病理学所能涵盖。

而法务部竟想进一步修改「医师牙医师中医师应法医师考试修习法医学程实习及专业训练实施要点」第4点,将如此的函示内容规则化,即只要在国外实习一年以上,除替代法医实习外,也无庸再有法医学程的修习证明,严重违反法律优位性原则。

更糟的是,此等要点的修正,法务部以此为行政规则,依据《行政程序法》第160条第2项、第162条第2项,仅有订定与废止时才须发布,不包括修正,因此就不予公布。只是规则修正,也代表条文之废止,何有不公布之理?如此的曲解法条,又违反法律优位性,必须严厉指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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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景钦,真理大学法律系专任副教授马偕医学院兼任副教授、台湾永社理事、台湾陪审团协会理事,着有:《法官应该我来当》、《国民参与刑事审判制度》。以上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