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司改会/整本六法全书找不到「限制出境」四个字
▲翻遍台湾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检察官「凭什么」可以命被告不准出国的明文规范,也就是说,限制出境于法无据。(图/记者季相儒摄)
大家看新闻时,常听到涉案人士在案件侦查中被检察官「限制出境」,人都到了机场却被海关人员拦住,不准出国。
但是,翻遍台湾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检察官「凭什么」可以命被告不准出国的明文规范。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希望被告不要在开庭时没来或者逃出海外的制度规定只有羁押、具保(传说中的保释金交保)、责付(把一个人交给另一个人看管,通常会是律师、家长或当地里长)及限制住居(固定住所地址,执行方式是定期到住家附近的派出所签名报到),「限制出境」则是实务出于需要,自己发展出的方案。
更恐怖的是,也因为并无任何规范,对限制出境的期间有任何限制,只要检察官一下令,被告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不能出境的案例屡见不鲜,使商人无从安排出国洽商、学者无从安排出国研究、学生无从安排出国念书、配偶无从安排出国探亲,严重侵害人民的权益。
实务有见解认为,限制出境是执行限制住居的一种方法。不过,考虑到过去交通不便因素,无法在短期内出国往返,但在现今社会中,是可以当天出国再当天返回居住地附近派出所报到的状况,我们必须明确定出限制出境的条件、期限与次数限制及救济程序等。为此,我们推动「限制出境法制化」,并提出三大修法方向:
1.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出境如果为一种强制处分,须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范。
2.相对法官保留原则:限制出境由法院决定,而非现行实务直接由检察官处分(若遇紧急情况,可例外经法院事后审查或追认)。
3.定期审查:限制出境必须比照羁押,定期由法官审查,而非现行实务无次数及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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