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司改会/整本六法全书找不到「限制出境」四个字

▲翻遍台湾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检察官「凭什么」可以命被告不准出国的明文规范,也就是说,限制出境于法无据。(图/记者季相儒摄)

大家新闻时,常听到涉案人士案件侦查中被检察官「限制出境」,人都到了机场却被海关人员拦住,不准出国。

但是,翻遍台湾现行法律,却找不到检察官「凭什么」可以命被告不准出国的明文规范。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希望被告不要在开庭时没来或者逃出海外制度规定只有羁押、具保(传说中的保释金交保)、责付(把一个人交给另一个人看管,通常会是律师家长当地里长)及限制住居(固定住所地址,执行方式定期住家附近的派出所签名报到),「限制出境」则是实务出于需要,自己发展出的方案

更恐怖的是,也因为并无任何规范,对限制出境的期间有任何限制,只要检察官一下令,被告长达数年,甚至十数年不能出境的案例屡见不鲜,使商人无从安排出国洽商学者无从安排出国研究学生无从安排出国念书、配偶无从安排出国探亲,严重侵害人民权益

实务有见解认为,限制出境是执行限制住居的一种方法。不过,考虑到过去交通不便因素无法在短期内出国往返,但在现今社会中,是可以当天出国再当天返回居住地附近派出所报到的状况,我们必须明确定出限制出境的条件期限次数限制及救济程序等。为此,我们推动「限制出境法制化」,并提出三大修方向

1.法律明文规定:限制出境如果为一种强制处分,须刑事诉讼法有明文规范。

2.相对法官保留原则:限制出境由法院决定,而非现行实务直接由检察官处分(若遇紧急情况,可例外经法院事后审查或追认)。

3.定期审查:限制出境必须比照羁押,定期由法官审查,而非现行实务无次数及期限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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