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博砚/限制出境不能无法无天

▲限制出境侵害人民的迁徙自由权,且现今法条当中没有限制出境的规定,就必须要由立法者立法来解决。(图/视觉中国CFP)

限制出境是一个我们在司法新闻里面常听到的一个名词,当检察官侦讯完有犯罪嫌疑者后,如果为了避免这个人跑了,以后不到庭,但是又没有必须要羁押那么严重,通常的选择就是具保、限制住居及限制出境等。

但是如果细查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会发现一件事情,依据《刑事诉讼法》第93条之规定,在检察官对当事人讯问完后,如果觉得有所谓的逃亡串供之虞,并且有羁押的必要时,可以向法院声请,由法院来决定是否羁押。但是如果没有羁押的必要,则检察官可以为「具保、责付或限制住居」的命令。这样看来,我们这里要讨论的限制出境似乎不在里面。

限制出境的出现已无可考,民国73年的最高法院庭长会议决议将限制出境当作限制住居的一种,算是一种把它合法化作法。不过这样的作法是有问题的,我国作为法治国家,国家的行为是要可以预测的,对于人民的限制措施必须要法律明确的规定,而虽然大部分的法律条文都必须要透过解释人民才能了解,但是这必须要在可以解释的空间里面才行。对于人民的处罚或者权利的限制,更应该要在法律条文中明确规定,否则人民将无法适从,司法院法官在636号、680号解释等多号解释已经都提过。现今法条当中没有限制出境的规定,就必须要由立法者立法来解决。

第二个要解决的问题是,现在命限制出境,并不需要法官的同意,由检察官自己决定就好,那是不是一定要有法官来决定呢?在学术上,我们称为要不要有法官保留呢?事实上,限制出境的执行应该是透过海巡署及移民署,尤其后者,如果没有检察机关下达命令,就算你被限制出境了,移民署如果不知道的话,你还是可以大剌剌的从国门离开。

移民署依据《入出国及移民法》第6条来办理,但是该条的规定并非只是针对司法机关下令限制出境的状况,而是各种禁止出国的规定都在里面,其中很多是不需要法官来审查的,例如依据《税捐稽征法》第24条规定,欠税到一定额而被限制出境者。就目前的法治状况,似乎是事先的法官保留是不需要的,但是从法治国家的立场来说,一个独立第三方审查对权利保障是必要的,不过这样的审查不一定是事前,如果可以有事后救济的机会,在法治国的要求上也可以满足。

▲涉及南港展览馆案的前内政部长余政宪是到了机场才知道被限制出境。(图/记者周宸亘摄)

在《入出国及移民法》当中更糟糕的条文是,检调机关为了侦察「妨害国家安全或社会安定、内乱罪、外患罪、重大经济犯罪或重大刑事案件嫌疑的犯罪」且情况急迫,可以通知入出国及移民署禁止出国,禁止这个嫌疑犯出国,不过以24小时为限。但是实际状况来说,这个时间通常会更久。

因为侦查不公开,被侦查的人如果知道被限制出境,也许就有警觉了,但检调又怕这个人跑掉,往往采取的方法就是通知移民署告知这个人被管制了。而这样的限制,根本没有救济手段,当事人还要到机场才会发现,例如涉及南港展览馆案的前内政部长余政宪到了机场才知道被禁止出国。当事人事先无法得知被限制出境,自然需要由一个第三人来帮他确保权利不会受到侵害,就像监听票一定要由法院来发,否则被监听者也无从救济。

目前关于限制出境的期间并没有规定,被限制者总是陷于漫长的等待中。依据《刑事诉讼法》第108条规定,目前仅有羁押期间的规定,却对人民行动自由有所限制的限制出境没有期限的规定,显然这是一个很大的疏漏,而这个疏漏也必须要透过立法者来补上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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胡博砚东吴大学法律学系副教授台湾医事法学会监事、台湾环境法学会理事、台湾能源气候变迁法学会理事、财团法人国会观察基金会董事德国柏林洪堡大学法学博士。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