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友辰/终结行政法院的「败诉法院」恶名

行政法院应为人民行政救济的管道,但长久以来,人民的败诉率极高,行政救济变成无效救济。

人民提起行政诉讼后,因败诉率极高,故长久以来行政法院被称为「败诉法院」、「驳回法院」。东吴大学法律系副教授胡博砚曾表示,行政法院一路走来,对人民不利的判决始终如一,行政救济成为无效救济,行政法院干脆废掉算了。

据统计,税务案件占我国行政诉讼案件大宗,其中「万年税单」的怪现象,造成国家司法社会资源的浪费,人民缠讼不休,更是全世界只有台湾才有!最主要的原因在于,多数行政法院并不自为判决,而是判决主文宣示「撤销原处分,另为适法处分(俗称「撤另处」)」,让国税局有极大的操作空间。对此,理律法律事务所副所长李念祖律师亦提出强烈的质疑:「打完行政诉讼还可以重新调查,这要行政诉讼制度干什么?」

从诉讼经济跟纷争解决一次性的考虑来看,一个纷争一次解决是人民的期待,做一个保护纳税者权益的法院,应该能够有效定纷止争,如果法院没有彻底排除不法课税处分,任由原处分机关再为处分,那这样就会变成没完没了。因为行政机关如果能够符合判决发回的意旨进行调查处分,情况可能还不至于失控;但事实上,依目前行政权强势的状况,容任稽征机关借由复查制度多次败部复活,对纳税义务人来说,是一场永无止尽的噩梦,根本无法得到实质的救济。

以沉冤21年、被法学界称为「税法上228事件」的太极税案为例,行政法院法官理应发挥独立公正审判的精神,善尽职责调查,对于侵害人权错误税单,撤销处分的同时应该自为判决,不应一再退回国税局「另为适法处分」。唯有限制稽征机关行政裁量的滥用,避免浪费许多资源及公帑,才能够终极解决万年税单的问题。

▲行政法院法官对于侵害人权的错误税单,应善尽职责调查。图为2016年12月太极门学员们针对太极门税务案上凯道抗议,并递交陈情书总统府。(图/记者陶本和摄)

值得注意的是,《纳税者权利保护法新制即将于今年底开始施行,该法对赋税人权保障是一大进步,其中第18条规定最高行政法院及高等行政法院应设置税务专业法庭,由具有税务案件专业法官证明书之法官组成。究竟此项专业资格取得标准如何?笔者呼吁司法院应尽速公布,并在施行前进行甄选,特别是在职的行政法院法官参加甄选,对于他们以往受理税务行政诉讼的驳回率及维持率重要资讯,在发给证书之前应有客观的统计比较,作为发给证明依据。如果驳回率高而维持率低的现任法官,应该不予选任,以免换汤不换药,坏了「专业」名号

新法虽然要求行政法院要设立税务专业法庭,惟最高行政法院林文舟法官在今年4月7日立法院举办「落实纳税者权利保护法公听会」中坦言,新法仍存在多项立法不足,建议可参照《智慧财产法院组织法》第15条有关技术审查官的配套,以常任设置、聘用充任或借调充任的方式,建构税务审查官制度;或在未修正本法之前,依照《行政法院组织法》第10条第6项、第15条第3项规定遴任法官助理,协助专业法庭分析税务诉讼案件争点、搜集资料及提供财经、税务或会计之专业意见。此项提议笔者深表赞同,不仅可强化专业法庭的功能,补救法官在专业知识及经验上的欠缺,也可鼓励法官勇于自为判决,减少「撤另处」扰民件数,以增加人民的信赖

此次司法改革国是会议第二分组将「建构专业的法院/法庭」纳入优先讨论,其中特别提出「行政法院应直接判命原处分机关作成原告申请内容之行政处分」,以及「设立商业、劳动、财税等专业法院或法庭审理相关案件」议题,可望尽速解决行政救济失灵的噩梦,除去「败诉法院」、「驳回法院」的恶名,疏解民间不平之鸣,落实赋税人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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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友辰执业律师、中华人权协会名誉理事长、中华民国律师公会全国联合会人权保护委员会主任委员,着有《苏建和案21年生死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