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会改革法案违宪 行政院诉代理人:恐恶化毁弃既有宪政运作

▲行政院诉讼代理人陈信安。(图/翻摄司法院影音)

记者陈家祥/台北报导

宪法法庭6日进行国会改革法案释宪案言词辩论。傍晚进行总结,行政院诉讼代理人陈信安说,《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刑法》等新增法律的解释与适用,有因此导致实质宪法变迁、恶化或毁弃既有宪政体制运作的可能;此外,国情报告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听证会的举行以及刑法第141条之1藐视国会罪等制度的增订或新设,「已有诸多明显违宪及抵触过往大法官相关解释的情势」。

陈信安说,113年宪法暂裁第一号已经确立不可以将政治责任转换为法律责任,刚刚所提到的刑法第141条之1,就是将政治责任转换为法律责任,所以违宪性已经非常明显。

陈信安说,如同声请人所强调的,对于现行中央政府体制,大法官相关解释一再强调5种不同国家权力功能,彼此之间是属于分治而平等的关系。如果从宪法忠诚观点来看,应该如同苏俊雄大法官在释字第520号解释所强调,宪法机关在宪政运作上负有宪法忠诚义务,必须要遵循并努力维系宪政制度的正常运作,既不得僭越其职权也不容以意气之争摊痪损害宪政机制功能。

「再者,立法院一再强调对于本案应采合宪解释原则而为何宪判决。」陈信安说,对此,首先恳请大法官留意的是,由于《立法院职权行使法》及《刑法》等新增法律的解释与适用,同时涉及到立法院议事惯例,乃至于立法院与其他宪法接官日后在新法规范脉络下将如何互动等宪政惯例的形成,甚至有因此导致实质宪法变迁、恶化或毁弃既有宪政体制运作的可能,对于此等应合宪解释的主张,尤其应该要审慎看待。

陈信安说,如同声请人强调,在合宪解释原则的脉络下,对于新增法律的合宪与否,仍然必须要先依照一般法律解释的方法进行解释。除了就个别单一规定进行文意解释外,当然也必须要进行目的解释、体系解释跟历史解释,尤其当所涉及到的是特定制度的形构与运作时,应该要由整体制度的目的与规范体系来判断,万不可刻意追求合宪的结果,而将该制度运作有关的个别规定割裂观察而进行合宪解释,否则不仅跟一般法律解释的方法有违,也将因此违反立法者的原意而僭越立法权。

陈信安指出,本次新增法律的修正所涉及到的不管是总统国情报告质询、人事同意权的行使、立法院调查权与听证会举行等,都是涉及到各种不同制度运作的修正或新创,就各该制度的运作整体来讲,已经有诸多违法权力分立与制衡原则与大法官相关解释的要求,「在此等制度的运作方式都是属于违宪的情况下,其所属的各单一规定根本没有合宪解释空间」。

陈信安进一步指出,国情报告质询、人事同意权行使、调查权听证会的举行以及刑法第141条之1藐视国会罪等制度的增订或新设方面,经由声请人及鉴定人还有诸多法庭之友的说明可以知道,「已有诸多明显违宪及抵触过往大法官相关解释的情势」。

其中,最令人诟病的,无疑是打着国会改革名号,却混乱经由大法官相关解释所逐渐形构而成的立法权权利行使类型方式跟要件,例如以质询为名行调查权之实,或是借由将政治责任转换为法律责任,进而企图建构国会至上、立法院独尊的地位。

陈信安说,在20年前大法官借由释字第585号的做成,肯认立法院享有一定的调查权,本意或许是为了提升立法院行使职权所需相关资讯的可能性,但是于此建请大法官留意的是,在当前立法院已经有诸多踩踏、逾越宪法红线的行为举止情况下,或许应该就立法院调查权的行使,揭示较释字585号解释更明确严格的要求,以防止其恣意妄为、不受控得反复侵害其他宪法机关的权力核心领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