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最高法院:贪污、受贿超过1亿判死缓2年

▲前广州市委书记万庆良受贿超过人民币1.1亿元。(图/BBC中文网

大陆中心综合报导

大陆最高人民法院日前公布《关于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量刑意见》,提出以重大贪污、受贿犯罪案件的裁量决定刑罚,里面指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贪污、受贿数额在(人民币)1亿元以上,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据《央广网》报导,几位来自最高法的相关人士透漏消息,并指出这一文件印发时间为2015年11月2日。《量刑意见》提出「要严格控制和慎用死刑,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但对于「贪污、受贿数额1亿元以上,且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可以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贪污、受贿数额3个级别标准:不满2千万元 >> 一般判处15年以下、10年以上有期徒刑2千万元以上不满1亿元 >> 一般判处无期徒刑1亿元以上 >> 一般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

一位法界司法人士表示,尽管最高院的《量刑意见》并不像「司法解释」那样具有法律效力,但实际司法操作中,各级法院一般还是会遵循这一意见执行的。据了解,最近一桩死刑判决案为湖南高速公路投资集团的「窝案」,湖南娄底市中院在2015年2月3日,以受贿罪、贪污罪、泄露内幕讯息罪等数罪并罚,一审判处湖南省高速公路投资集团总经理彭曙、湖南省高广投资公司总经理胡浩龙2人死刑。法院认定,彭曙受贿人民币1.88亿、胡浩龙1.7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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