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陆前司法部长 傅政华收贿判死缓

大陆前司法部长傅政华受贿被判处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中新社)

中共20大前,大陆对几个反贪大案陆续宣判,吉林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昨公开宣判前司法部长傅政华受贿、徇私枉法一案,以受贿罪判处傅政华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同时,以徇私枉法罪判处傅政华有期徒刑14年,决定执行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2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对傅政华受贿犯罪所得及孳息依法予以追缴,上缴国库。

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查明:2005年至2021年,被告傅政华利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副局长、局长,北京市委常委,公安部副部长,中央政法委员会委员,司法部长及全国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副主任等职务上便利,为有关单位和个人在企业经营、职务调整、案件处理等方面提供帮助,本人直接或通过其亲属非法收受财物,共计折合1.17亿余元人民币。

2014年至2015年,傅政华在担任北京市公安局长期间,对其弟弟付卫华涉嫌严重犯罪问题线索隐瞒不报,不依法处置,致付卫华长期未被追诉。

法院认为,傅政华受贿数额特别巨大,犯罪情节特别严重,社会影响特别恶劣,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论罪应当判处死刑。惟鉴于傅政华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尚能认罪悔罪,积极退赃,提供其他重大案件线索经查证属实,「有重大立功表现」,对其判处死刑,可不立即执行。并决定在其死缓执行2年期满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傅政华被当局指控为前公安部副部长孙力军集团的成员,昨日另一成员,前江苏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王立科受贿、行贿、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伪造身分证件一案宣判,亦被判处死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