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人权VS.社会治安--有关废死之我见

EnhsinWu

一阵子没打工,反接到电话访问。还是争议性颇大的废除死刑议题。啧!对这种制式问法很感冒,基于帮助对方完成工作的心态,还是乖乖回答。아줌마不是专家学者,提不出深奥论文研究,也只能聊聊个人看法而已。

说真的,为了提升国际人权,废除死刑,对台湾有什么实质帮助?难道有了重视人权的国际形象,来台投资外商会增加?还是社会犯罪率会下降?这些强烈主张废除死刑的学者们,极确定一旦台湾废除死刑后,犯罪率铁定下降吗?不懂,引用一堆不同于台湾社会文化背景人民也具备法治知识的国家的文件数据,就能保证台湾废除死刑后犯罪率也会下降?过去的数据如何应用、或印证于未发生的未来状况?现在还有死刑,光天化日下就结伙民宅抢劫,及只因要不到电话就杀害无辜生命凶杀案件频频发生。在这样社会治安恶化状况下,启能用一句〝提升台湾国际人权形象〞的名义可简化之?!为什么要拿社会治安做实践重视人权理想试验品

最早的提倡人权宣言源义是什么?大家可以维基或Google一下,不赘述。在台湾,早已没有政治(犯)黑狱现象,只有加害手段越来越残暴的凶杀案、及日渐恶化的治安问题。

这些泯灭人性加害者,又有几个懂得;《世界人权宣言》的第三条规定;人人有权享有生命、自由与人身安全。第五条「任何人不得加以酷刑,或施以残忍的、不人道的或侮辱性待遇刑罚」(该条文虽然没有直接表明禁止死刑,却最具争议性)

争取废除死刑俨然已转换为-以尊重生命的国际人权口号保护了作奸犯科的加害者的工具。这让无辜受害者、及受害家属何以堪!?倘若这些加害者有一丝丝尊重生命的观念,又怎会用残暴手段去伤害无辜的生命?!跟不懂人权,几乎泯灭人性的加害者讲尊重生命、尊重人权,不是很可笑吗?国际人权、与社会治安不能放在一个天秤上。如果废除死刑,社会犯罪率降低,那才是提升台湾国际人权。反之,废除死刑,若改善不了日渐恶化社会治安,又哪来的人权形象?社会不安全,人民生命、财产得不到国家、法律的保护,耻谈国际人权。

好,就算加订一条,〝终身监禁不得假释〞的条文取代废除死刑。倘若碰上不知悔过的死刑犯,人民凭什么要纳税养他一辈子?没看到外电报导一些受刑犯,还觉得关在牢里比外面讨生活舒服、安逸呢?!说不定还有人故意犯重罪,愿意以人身自由换取牢房的舒坦日子?!

或者,又要说废除死刑,为了防止如苏建和案、或江国庆等冤狱发生。对不起,该检讨的是人谋不臧的官僚体制,是检警司法相关单位没尽到确实搜证、勿枉勿纵的责任。而不是修正刑罚、或检讨法律条文。法律条文是死的,贪赃枉法的人为因素(引用较轻法律条文、或没有确实执行),才是重要关键。

如果国家可以做到这些作奸犯科的加害人,服完法律刑责后,可以矫正偏差人格或真正辅导具悔意改过的加害人,重入社会不再犯案,也才有空间谈论是否废除死刑?否则,就乱世用重典吧。

这些作奸犯科的加害者在罪证确凿下,为自己所犯伤害他人的错误行为付出代价,接受法律制裁,服死刑来警戒世人,也算为社会留下最后一点贡献。

本着佛家智慧下的慈悲、及圣经旧约)上以牙还牙、以眼还眼。

아줌마的个人立场,完全不愿纳税养这些手段残酷的加害者,也没有丝毫放生的想法。这也是避免出现更多无辜受害者,最好的方式。死亡即重生。再世为人,才是给与好好做人的机会。

●作者EnhsinWu,坐在家里,磕电视剧、孵文字的아줌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