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平吾/人权防卫VS.社会防卫

▲复归善良人性是一种人权防卫,恢复犯罪天性的善,才是他对自己和对他人人权的尊重。(图/视觉中国CFP)

传统刑法理论(绝对理论、相对理论及综合理论)所导引出的犯罪矫正处遇模式,包括医疗、调整与整合之矫治模式、正义模式、司法修复模式及惩罚模式等,其立论基础是为了实现社会正义、功利主义或防卫社会。但这些理论模式是否能有效教化矫正犯罪者?现行矫正处遇政策是否有转向可能?值得省思

为了社会防卫,我们似乎可以错拦99部没酒驾的车,也不可纵放一部酒驾的车(而不管它是否肇事)。这种宁可错杀99人,也不可纵放一人的治安思维,是明显采取「预防刑法」,而非现行法律所采行的「责任刑法」与「行为刑法」。举一个比较夸张的例子,警察拦下一个男人,说他涉嫌性侵,因为他「带着犯罪工具,有犯罪嫌疑」,此一思维明显超出了「合理的怀疑」与违反人权。

人权防卫论提出「刑罚权的唯一目的是防卫人权,别无其他目的」。人权防卫是一种双向的概念,一方面防止国家滥用刑罚权,侵犯人权;另一方面防止犯罪人或潜在的犯罪人实施犯罪,侵犯人权。它维护的是犯罪人及潜在犯罪人,也维护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同时维护法治天秤的两端,而非仅建构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司法诉讼体系

现存刑罚理论希望犯罪人被监禁后能复归社会,结果是使他们复归原来的犯罪社会,并无法有效阻止犯罪行为之再发生,因为他们复归的是原来的下层社会,必然重蹈覆辙。人权防卫论认为,教化犯罪人是希望他们复归善良的人性,使其从心改变,知耻而不再犯罪,是「以善治恶」,而不是同态复仇的「以恶治恶」的同害刑罚。

人人生而自由平等,一个人(或一部分人)有什么权力去惩罚另一个人(或另一部分人)?如果不能正确地为刑罚权的存在做辩护,它就从根本上失去了自己存在的理由和价值。因此,为什么要对犯罪者加以惩罚?惩罚的目的是什么?惩罚希望达到什么效果?是以眼还眼、以害治害的同态刑罚(报应、复仇、赎罪)?或为实现社会正义?又或者为了防卫社会的目的?人权防卫论认为这些动机或目的都是不正确的,因为这些理念与作为非但无助于犯罪行为之矫正,甚且是使其沦为再犯之帮凶。

▲据研究指出,短期自由刑因教化悔改的时间不足,在监狱内可能学到更多的犯罪动机与技巧大大降低教化的可能性。(图/记者徐文彬摄)

以下仅从人权防卫论观点提出几个司法改革措施中应思考的方向:

机构性处遇转向社区处遇许多研究文献均指出,机构性监禁处遇是制造再犯的温床,特别是高达监禁人数一半以上的短期自由刑,使其教化改悔向上的时间不足,但学得更坏的犯罪动机与技巧则绰绰有余。因此,如何透过有效的社区处遇模式,或利用中途之家、周末监禁或半监禁之处遇措施,从制度及教育上重建其向善之信心,使其悔悟而再社会化,实为当前迫切之课题

从机构式处遇之收容监禁转向收容教育以少年矫正处遇为例,现行采取收容监禁与收容教育之双轨制,对少年犯罪矫正一体化及少年教育理念有违,应再检讨全面改为收容教育之处遇措施。

从复归社会转向复归善良人性复归社会理论的错误,就在于它对人性的冷漠,只致力于犯罪者应如何适应社会,而不管这是一个什么样的社会,更不管人性是否会因此而进一步扭曲。人权防卫论所注重的,是使犯罪者恢复人性的善,重新获得人的尊严、人的价值。

所谓不犯罪或不再犯罪,只不过是恢复犯罪者人性善根的必然结果,并非刑罚刻意追求的目的,且监狱行刑复归社会之目的,并无法使犯罪者脱离犯罪深渊,且易导致再犯之发生。复归善良人性是一种人权防卫,希望恢复犯罪者天性的善,恢复他对自己和对他人人权的尊重。人性就是人的自然本性,是与生俱来的,但在不同历史阶段和不同社会环境中会发生变化,或表现为人性的善,或表现为人性的恶。一切犯罪都是人性恶的表现,刑罚之执行应当努力使犯罪者恢复人性的善,恢复他对自己和他人人权的尊重,重新获得人的尊严、人的价值,如此一来,既防卫了他人人权,也防卫了他自身的人权。

政府应建构以防卫人权为中心之刑事司法体系近二十年来,随着民众及司法体系对被害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的关注,纷纷建构以被害人为中心的刑事侦查办案模式及被害保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程序,而忽略加害人家属也是间接司法伤害的被害人。如捷运列车随机杀人案郑捷,其父母被逼在媒体前下跪道歉;日本随机杀人案的加藤,其父亲被逼失业,母亲精神失常,弟弟在自杀前痛诉:「难道加害人家属就没有人权吗?」目前刑法是一种「行为刑法」及「责任刑法」,刑止一身原则,人权防卫论一方面防卫加害人及潜在加害人人权,一方面也防卫被害人及潜在被害人的人权,是司法天秤的两端,不宜偏废。

防卫人权的目的,是透过「以善克恶」和「善良人性的复归」实现的,刑罚不是「以恶制恶」。因此,人权防卫论反对社会防卫论把刑罚作为威胁、恫吓他人,预防犯罪的手段;反对一切不人道的、野蛮的、残暴的刑罚。刑罚对罪犯的改造目的,不是「使犯罪者复归社会」,而是使其恢复善良的人性,因为社会是划分为阶层的,回归社会就意味着回归犯罪者原来他所在的阶层,特别是来自下层社会的犯罪者;回归社会就意味着回到原来导致他犯罪的社会环境之中,只能继续犯罪或者犯更多的罪,是不能防止他重新犯罪的。只有罪犯恢复善良的人性,才可能防止他重新犯罪。因此,少年矫正措施必须是人道化的、人性化的,只有把少年犯罪者置于合乎人性的环境,才能使少年复归善良的本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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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平吾铭传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中央警察大学犯罪防治系教授兼主任、内政部犯罪防治中心委员、台湾法学研究会理事、台湾数位鉴识发展协会副理事长。以上言论不代表本公司立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