雷皓明/遭棒打防卫推人害失嗅觉 自卫还是防卫过当

▲只要别人先侵害你,你就可以出手反击,但如果手段超过必要性,就会变成防卫过当。(图/CFP)

编按:吴姓与林姓男子美式卖场因停车纠纷口角林先拿铝棒攻击,吴为防卫自身而以左臂抵挡,再用右手将林推倒。林除头部受伤外还嗅觉失能,提告并求偿。桃园地院依伤害人之身体致重伤罪,判吴1年4月徒刑高院审理期间,双方和解,吴同意赔偿林200万元,高院改判1年徒刑、缓刑5年。(新闻参照)

我不喜欢这个判决。只要别人先侵害你,你就可以出手反击。问题是,如果手段超过必要性,就会变成防卫过当,不能免责,顶多减轻。

必要性的意义是希望你不要滥用权利变成「以暴制暴」,因为正当防卫的重点是「防卫」。如果你有多种手段来对抗攻击者,那你应该尽量选择伤害较低的方式

教科书上最常举的例子,像是一个小屁孩生气用手揍你,身为一个成年人的你,面对一个未成年人,就不应该揍回去,而应该尽量闪躲或是架住就好(小孩揍你能有多痛)。

另外,你也不能假借正当防卫的机会,偷渡自己的情绪在里面。例如别人揍你在先,你回击逼退他,越打越气,你决定揍死他算了,从对方揍你变成你痛殴对方,滥用正当防卫,也不符合必要性。

根据判决,这个案件是因停车产生纠纷,案发时是被推倒的人先持铝棒朝被告肩部攻击,被告为防卫自己避免续遭伤害,而于过程中与对方相向而立,以左臂抵挡,再以右手将他向后推倒。

法官确实需要想像力,才能去推断被告当时是不是有多种手段可以选择、手段有没有轻重之分(例如说被告能不能闪避、能不能用手回击、能不能用棍棒攻击),但我觉得要被告「适时夺下铝棒」,有点想像力太丰富。

本案是被告先被攻击,被告也确实有采取抵挡措施(左臂抵挡),回击措施也不是手持凶器,攻击的方式也不危险(推倒而非拳击、指叉),攻击的部位也不是重要部位(非头部、心脏、鼠蹊部)。

就算两人有体型差距好了,但毕竟双方都是成年人,178公分、122公斤的人也不是浩克,况且再壮的人被打还是会痛,对方持武器(铝棒)难道不能弥平这个体型差距,来修正必要性的判断标准吗?

举几个我能接受的例子:别人拿球棒攻击你,你拿刀攻击别人(高院106年上诉字2146号);别人强趴你车头,你加速直接把人甩在地板上(高院101年上诉字3610号);别人下车叫嚣恐吓没动手,你直接拿球棒往人家脸上砸(台中高院103年上诉字552号)。这几个案例法院判决防卫过当,我能接受。有些你们可能无法接受的我都接受了,但我还是觉得这个法官太严格。

讲难听一点,我觉得这个判决要求被告要适时夺下铝棒才能属于正当防卫,这样太危险会飞太远,又不是每个人都是断水流师兄!(本文转载自律师吉他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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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雷皓明,喆律法律事务所主持律师,原文刊载于律师谈吉他粉丝页。以上言论代表公司立场。88论坛欢迎多元的声音观点,来稿请寄:editor88@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