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遭枪击刺死人 正当防卫判无罪
台南市安平区前渔光里长李茂松持枪射击黄亭皓,黄持鱼刀反击致李伤重不治,事后鉴识员警前往现场搜证。(本报资料照片)
杀人判无罪!台南市前渔光里长李茂松与友人黄亭皓的房客有纠纷,却与居中协调的黄口角冲突,持枪射击黄的手臂,反遭黄持鱼刀刺伤后不治。一、二审均认定黄男防卫过当,分别判刑1年4月、1年8月。案经最高法院撤销发回后,台南高分院更一审罕见引用联合国人权两公约认定黄并未防卫过当,29日改判无罪。全案仍可上诉。
鉴于法官面对重大杀人案经常引用两公约判免死,此案却引用两公约认定在正当防卫的情况下杀人无罪,颇为罕见。相较2014年何姓男子为保护孕妻,将潜入住处的张姓窃嫌勒毙,事后法院认定防卫过当判刑2月,缓刑2年确定,黄获判无罪,显然幸运许多。
黄男的房客与李茂松发生纠纷,黄居中协调,引发李不满。2016年7月30日晚间,李前往黄男的钓具行,与黄爆发口角冲突进而互殴。
李不甘受辱骑车离去后,持改造手枪折返钓具行,他先持枪指向黄的头部被拨开后,开枪射击黄的左手臂,第2枪则因卡弹未击发,黄从酒桌下取出1把鱼刀朝李挥刺2刀,刺伤李的右肺、肝右叶、肠道及右肾,李送医后因创伤性休克及多重器官衰竭,4天后死亡。
法官审理时,目击证人证称李受伤倒地无法动弹时,黄并未给予致命一击,反而是压住李的伤口止血协助救护,并要旁人通知救护车,法官认定黄并无杀人犯意。
一、二审均认为,黄虽非主动挑衅、不法侵害李,属正当防卫,但因防卫过当造成李死亡,经引用《刑法》第59条减刑后,分别判刑1年4月、1年8月,但更一审却认定黄并未防卫过当改判无罪。
更一审认为,李男持枪射击黄男,属于对黄生命权侵害的不法行为;黄面临生命权遭威胁的侵害,依法得实施正当防卫行为,且黄男挥刀刺李2刀后,鱼刀随即掉落,之后并无其他攻击行为,防卫行为并未过当。
合议庭强调,基于《公民与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6条第1项关于生命权保障的规定,以及第36号一般性意见指引,当面临生命权无理剥夺的侵害时,并无牺牲自己性命以保全他人性命的义务,因此黄于生命权遭受严重紧急侵害时,采取保障生命的反击手段,并无逾越必要性与相当性之要求,合于正当防卫要件,依法判处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