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遭掳逼喂毒性侵 持刀反击刺死恶徒判无罪

本报资料照片

4年前陈姓女子遭郑姓男子掳走后,强迫注射毒品郑男并脱掉她衣服企图性侵,她抢夺蓝波刀后杀死郑男,检方杀人罪起诉,台湾高等法院维持一审判决,认定陈女适当、必要且合宜的防卫手段,判无罪。检可上诉。

检方指控,郑男因与陈女有金钱纠纷,及怀疑先前涉嫌之毒品案件是遭陈女向警员告发查获,,他在2017年7月22日晚间将陈女约到汽车旅馆内,向她称「钱没跟他处理好又报警抓他」,并开车载陈女。

隔天凌晨,陈女利用郑在加油站厕所洗手之际,自行驾驶汽车离去,后来她在某停车场出口处遭郑发现,郑持棍棒跳上引擎盖后,自驾驶座车窗进入车内,2人发生拉扯;陈女拿车内的蓝波刀刺向郑的颈部胸部

郑男受伤后,从停车场搭载陈女,她打开副驾驶座车门,跑向对面马路,并跳上一民众骑乘机车后座,郑发现后,又开车冲向该机车,机车倒地后,郑男开车离去并将汽车停在路边警方据报到场,郑男出血休克死亡。

检方将陈女依杀人罪起诉,她说郑男在旅馆先用蓝波刀刺她大腿、拿汽油泼她、拿椅子砸她,强迫她施用甲基安非他命和海洛因,后来郑男把她丢到车辆车厢,载到虎头山上,强迫注射海洛因在她左手臂、把她上衣脱掉要跟他发生关系

她解释,案发当时,郑男突然出现并持铁棍进入车内后,他伸手摸向他原本放置蓝波刀、枪枝地方,她当时要拿东西保护自己,就随手拿到蓝波刀防卫,争执过程彼此都有受伤,否认杀人;新北地方法院判她无罪,检上诉。

高院认为,郑男在停车场出口处拦住陈女,再持铁棍攻击她并进入车内,她的身体生命亦有遭受侵害之危险,她拿出蓝波刀并与郑互相拉扯、抢夺蓝波刀之行为,为适当、必要、且合宜之防卫手段,并无防卫过当之情形,仍判无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