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弘儒/检察官告诉你何谓职权不起诉处分
▲检察官会审酌被告无前科,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且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损害或已缴回犯罪所得,可决定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图/视觉中国)
当检察官侦查后,认为被告显有成立犯罪之可能,除提起公诉(包含声请简易判决处刑)移由法院审理外,现行《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官权限,得为「职权不起诉处分」或「缓起诉处分」两项侦查中的转向处遇。在此介绍职权不起诉处分制度。
所谓「职权不起诉处分」,系指检察官依《刑事诉讼法》第253条之规定,对于不得上诉第三审法院的案件,包含最重本刑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以及窃盗、侵占、诈欺、背信、恐吓与赃物等轻微案件,得参酌《刑法》第57条所列事项,如犯罪之动机、目的、手段、犯罪行为人之品行、犯后态度等,认为以不起诉处分为适当时,将涉嫌犯罪之被告,依职权作出不起诉处分,意即检察官对于符合起诉门槛的案件,得以裁量起诉或不起诉,故称之为相对之不起诉处分或起诉便宜原则。
目前实务上,检察官运用此一制度,除符合法定要件外,多会审酌被告并无前科,且已坦承犯罪深具悔意,而犯罪情节亦属轻微损害或已缴回犯罪所得,另有被害人或告诉人之案件,亦会考量被害人或告诉人所表示之意见,认为被告历经侦查程序即已达惩罚自新之效果,而决定给予被告不起诉处分。
其实我们从新闻上就常常可以看到一些案例,例如:「妇人倒车撞死幼女深感自责,检方不起诉」、「女婴趴睡死,老公不追究,母不起诉」、「女大生偷啤酒赔5千元获不起诉」、「8旬老翁选举收贿被逮,坦承犯案获检职权不起诉」等,以上案例即是《刑事诉讼法》第253条微罪不举立法精神之充分实现,亦是贯彻宽严并进、诉讼经济之刑事政策,更让犯错者有真心悔过、重新向上之机会。(本文转载自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粉丝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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