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因不察难为死者申冤

吴景钦

日月明功集体虐死高中生案,虽包括创办人在内的几位成员已遭羁押,惟此案早在六月初即发生,法医的解剖报告竟要到九月底才寄到彰化地检署,甚且死因还记载为病死或自然死,致遭检察官质疑后才修正。如此的延宕与疏失,实已暴露出现行死因鉴定的困境

若病死于医院,依《医疗法》第76条第1项,乃是由医院开具死亡证明。而若为在家死亡或到院前死亡,依据「医疗法施行细则」第53条第3项,则由卫生所地方政府所指定的医疗机构检验尸体并开具死亡证明,一般称此为行政相验。而依《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1项,凡遇有非病死或疑为非病死者,即须通报检察官速为检验,一般称此为司法相验。而因此通报乃属法定义务,故依《医师法》第16条,于尸体检验时,若发现为非病死之场合而未通报检察官者,即可处二万到十万元的罚锾。而就一般人来说,依《社会秩序维护法》第65条第2款,针对非病死或来历不明的尸体,若未经报请相验而私自殓葬者,亦可处三日以下拘留或一万八千元以下罚锾。而会如此严格规范原因,即在防止遭他杀之尸体,借由较为简便的死亡证明之开立来躲避刑事的诉追。

而一旦进入司法相验,由于检察官并未具有法医或刑事鉴识之专业,故依《刑事诉讼法》第218条第2项,其即得命检察事务官会同法医师或检验员为尸体检验,于发现有他杀之嫌疑,检方即应进一步为勘验或命为解剖。故法医或检验员于第一时间对死因的判断,就成为是否开启犯罪侦查的关键,不仅必须迅速,更须确实。

虽然司法相验如此之重要,但在各地检署法医室仅有二至四名的人员配置下,实难以负荷每年至少二万件的尸体相验工作,则原本须讲求迅速的死因判断,就必然会因此拖延。甚且在如此的工作负荷下,是否能确实检验每具尸体,恐有相当疑问。所以,若检验者于当下未能察觉尸体有异状,而立即通报检察官许可为解剖,就会丧失还原真相的先机

更麻烦的是,司法相验只能为尸体外观检查,若欲查明死因,往往必须为进一步的解剖,只是依《法医师法》第9条,能为犯罪原因找寻之解剖,即一般所称的司法解剖,只能由法医师为之。而目前我国虽已有专门培养法医人才且已成立多时的台大法医研究所,但令人不解的是,现今专职法医而能为解剖者,却仍是屈指可数,不仅难以负荷目前的工作量,更可能使死因的确定陷入延宕,致让人有可乘之机。也因法医人数缺乏之故,亦间接造成我国尸体解剖率不到百分之十,而远低于德、日等国的现状,有多少犯罪将因此被隐藏。此次日月明功的虐死事件,要非承办检察官的警觉性高,并再次探询与查明死因,此案恐将因此终结,而造成治罪的漏洞

「狱事莫重于大辟,大辟莫重于初情,初情末重于检验,盖死生出入之权舆,幽枉屈伸之机括,于是乎决法中所以通」,这是宋慈所着的洗冤集录序里之名言。这也代表,死亡原因之不察,不仅死者的冤屈难以伸张,更可能因此造成活人的冤罪。也因此,如何充实法医人才的培育,并强化与扩增各地检署的法医人数,实已到了刻不容缓的地步,致成为主事者的当务之急。

作者吴景钦,博,真理大学法律系副教授。本文言论不代表本报立场。ET论坛欢迎更多参与,投稿请寄editor@ettoday.ne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