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犯罪仍可获得不起诉 检察官谈「微罪不起诉」

实务上有许多案例检方会采取微罪不起诉。此为示意图。(图/记者陈雕文摄)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法院实务上有许多案例,行为人触犯法律,但检察官侦办后,却做出不起诉处分理由是「微罪不起诉」。有检察官PO文指出,这种不起诉的观念,并非行为人没有犯罪,乃是因为行为人犯罪后,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并非罪嫌不足而获得不起诉,两者不同。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桃园地检署主任检察官陈建宇举出一个案例:「七旬农妇某甲路过乡间竹林,见竹林间有许多绿竹笋冒出头来,四下无人,便持镰刀,顺手割下绿竹笋3个,置于脚踏车前置物篮内,准备带走。就在此时,竹林主人路过目睹一切,立即报警查悉上情。调查过程中,某甲归还绿竹笋,并诚心向竹林主人道歉,请求原谅。竹林主人明了某甲因生活困苦,为节省花销,并为家中添加菜肴,才有此举,便原谅某甲,更代其向警方求情免罚。警方依法仍将某甲移送地检署侦办。」

陈建宇表示,实务上类此案例不少。某甲穷困,固令人同情,但「法律就是法律」,未得竹笋所有权人同意而割取竹笋,就是窃盗行为。某甲仍不能脱免法律责任

但法律当真如此残酷,必须对七旬农妇施加刑罚?陈建宇说,其实不然。刑事诉讼法第253条设有「微罪不起诉处分」的机制,在案情轻微的案件中,检察官考量被告犯罪后之态度、犯罪之动机目的、犯罪之手段等等,如认为以不起诉为适当者,则可以为不起诉处分。本例中,某甲已满70岁,绿竹笋3个价值也未超过新台币100元,竹林主人不仅原谅某甲,还代向警方求情免罚,如此已符合微罪不起诉处分规定要件。当然,最后会不会获得检察官为不起诉处分,仍视个案中检察官的综合考量。

陈建宇最后提醒,许多当事人听到「微罪不起诉」时,只注意到「不起诉」三字,误以为是自己罪嫌不足而获得不起诉处分。实际上「微罪不起诉」是检察官认定被告有罪,因「情节轻微」而不起诉,并不是认为被告犯罪嫌疑不足。两者仍有不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