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工方便借踩一下 检察官:当心要负侵入住宅刑责

装潢时有可能借道邻居的产业检察官提醒,当心触犯侵入住宅刑责。(图/翻摄自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民众常因装潢施工贪图方便,必须借道邻居的屋顶女儿墙墙垣空中阳台等等,不过检察官提醒,如果没有取得邻居的同意就贸然借道,很有可能吃上刑法「侵入住宅罪」的刑责,得要面临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00元以下罚金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桥头地检署检察官陈志铭表示,侵入住宅罪是规定在刑法第306条「(第1项)无故侵入他人住宅、建筑物或附连围绕之土地船舰者,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百元以下罚金。(第2项)无故隐匿其内,或受退去之要求而仍留滞者,亦同。」再者,此项罪名属于告诉乃论之罪,所以在第一审辩论终结前,都可以撤回告诉,换言之,只要告诉人撤回告诉,被告就不会有被判决有罪风险

陈志铭指出,本罪的重要关键,在于法条文字「无故」。他举出最高法院的见解「刑法第306条所谓『无故侵入』,系指行为人无权或无正当理由,或未得住屋权人之同意,而违反住屋权人之意思,以积极作为或消极不作为之方式进入他人之住宅或建筑物,至其系公然或秘密和平抑或强行为之,均非所问。又所谓正当理由,不以法律明文规定或权利人同意者为限,即习惯上、道义上许可,或执行公务之需要,而无背于公序良俗者,亦属之。因此,究竟有无正当理由,仍需依阻却违法事由之一般原理,视其行为是否具有社会相当性为断,亦即视其行为是否符合社会伦理、公序良俗及法益保护之精神,如未逾越历史文化所形成之社会伦理秩序规范,即具有社会相当性。」。

所以陈志铭认为,即使最高法院有此见解,但实际上,仍需要依照个案情节判断。因为每个个案涉及侵害的程度(例如仅踩过20公分)、时间长短(例如只经过5分钟)、邻房隐蔽性(屋顶阳台旁有整片透明的落地窗)、邻居所居住之人究仅是单纯女性、多数人、施工必要性与急迫程度、甚至建筑物的结构因素不一而足,有罪无罪,也会不同。

最后陈志铭建议,一来平时应与邻居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在这样良好关系下,遇有施工之必要时,也较能获得邻居的首肯借道。若真无法保持良好的互动关系,而真有施工必要,也可请里长双方敬仰公道伯(婶)介入协调,并给予被借道的邻居适度合理补偿,这些管道仍无法获得首肯,尚可诉请民事法院以「容忍被告通行OO所在之屋顶、墙垣」之诉(诉之声明如何撰写则自行斟酌)、确认通行权或声请准予定暂时状态处分等民事救济途径,切莫贸然侵入而罹于刑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