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网爆料 检察官:不只个资法刑责,相关法令都有刑责

爆料文化盛行,检察官提醒,不只有《个资法刑责,其他法令也有刑责。(图/取自免费图库Pixabay)

记者吴铭峰台北报导

新北市某位父亲日前在脸书PO网,说稚龄女儿不慎下体撞击到异物而受伤送医,并将女儿的诊断证明书拍摄、上传脸书,结果引发网友肉搜、抨击。有检察官指出,从本案中可以看出,上网爆料的人很多,除了有《个资法》问题外,包含《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儿童及少年福利权益保障法》也应注意。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台北地检署检察官洪敏超,以日前发生的社会案件为例,PO文指出,首先,根据《个人资料保护法》第2条第1款的规定,个人的病历性生活等资料,均属于该法所保护的个人资料。除了符合第6条的规定外,任何人都不得加以搜集、处理及利用,即使是稚龄儿童的法定代理人也不能代替本人公开,所以上面故事的父亲,任意将女儿的病历公开,已经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规定。

洪敏超接着说,其次,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2条第1项规定,「因职务业务知悉或持有性侵害被害人姓名、出生年月日、住居所及其他足资识别其身分之资料者,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应予保密。」另依据《护理人员法》第28条规定,「护理人员或护理机构及其人员对于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他人秘密,非依法、或经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之书面同意者,不得泄漏。」而《医疗法》除将护理师纳入规范外,《医疗法》第72条也规定,「医疗机构及其人员因业务而知悉或持有病人病情或健康资讯,不得无故泄漏」,违反的话,除了可以依较重的《医疗法》第103条第1项第1款规定处新台币5到25万不等的罚锾外,亦涉有违反《个人资料保护法》之刑责。

洪敏超进一步解释,至于接收爆料的社团,除了透过网路转发相关内容而可能涉犯刑法「妨害名誉罪」外,依据《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1项规定,「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不得报导或记载有被害人之姓名或其他足资辨别身分之资讯。」另外《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1项也规定了「宣传品、出版品、广播、电视、网际网路或其他媒体对下列儿童及少年不得报导或记载其姓名或其他足以识别身分之资讯」,违反的话,当然也必须负起相关的行政罚则甚至刑事责任。尤其上面的故事中,虽然最后有遮掩了女童的姓名,但原本发表文章的父亲的名字照片均未做遮掩,如此一来,仍然可能使该女童之个人资讯变得可得而特定,因此就会违反上述《性侵害犯罪防治法》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

洪敏超话锋一转,或许有人觉得自己不具备上面说的身分,而只是是一般网友,但《性侵害犯罪防治法》第13条第2项及《儿童及少年福利与权益保障法》第69条第3项也规定了任何人不得以媒体或其他方法公开或揭露被害人之姓名及其他足资识别身分之资讯,否则也都有触法之可能

洪敏超最后呼吁,在网路社会大家热衷讨论某项议题固然是好事,尤其事涉公益时更是如此,但在讨论之余,千万不要忘了现行相关法律对于个人名誉及隐私的保护,尤其是当讨论的内容会波及未成年或性侵害的被害人及其家庭时,更需谨慎小心,以免自己一时的言论,对被害人造成更大的伤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