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公共更衣室 检察官:注意!以免吃上妨害秘密刑责
▲检察官提醒,成年男子闯入女子更衣室,恐怕吃上刑责。此为示意图。(图/记者陈丰德翻摄)
运动风气日益盛行,连带许多运动场所附近的公共更衣室,也越来越多。日前出现7岁男童为了找母亲进入女性更衣室,撞见6岁女童裸体更衣,女童家长因此起诉求偿的事件,检方提醒,若是成年男子不慎闯入女子更衣室,得要特别注意,以免吃上相关刑责。
台湾司法人权进步协会会员、新北地检署检察官陈雅誉指出,新闻中的男童因无性别意识,故法律上不予处罚。但成年男子已经具有性别意识,闯入女子更衣室自然容易发生刑责。陈雅誉指出,闯入女子更衣室后可以发生以下几种状况:
(1)在更衣室单纯凝视、窥视的行为:
《性骚扰防治法》第25条:「意图性骚扰,乘人不及抗拒而为『亲吻、拥抱或触摸其臀部、胸部或其他身体隐私处之行为』者,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新台币十万元以下罚金。」。由法条规定的内容可发现,《性骚扰防治法》处罚的行为,是在于行为人未经同意而接触、触碰他人的身体。倘若单纯以眼神、视线注视对方,并不属于《性骚扰防治法》要处罚的对象。
至于刑法224条第1项之「强制猥亵罪」规定:「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之方法,而为猥亵之行为者,处六个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而法院在审理时,一向认为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是为了满足性欲(这种内心的想法显现于外可能是摩擦性器或抚摸对方身体等动作),及以强制的手段为猥亵行为。因此,倘若仅单纯进入更衣室,并未显现出彰显于外的猥亵行为,或者未施以强暴、胁迫等手段,也不会构成刑法「强制猥亵罪」。
但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第83条第1款:「故意窥视他人卧室、浴室、厕所、更衣室,足以妨害其隐私者,处新台币六千元以下罚锾」。因此,对于闯入更衣室窥看的行为,仍可报警请求辖区员警依据《社会秩序维护法》处理。
如果今天行为人进入更衣室后,又持器材、设备来窥视或纪录,依据刑法第351条之1「妨害秘密罪」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十万元以下罚金:一、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他人非公开之活动...或身体隐私部位者。二、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所以一旦行为人使用器材、设备来窥视、纪录他人隐私部位或非公开之活动,便可以刑法「妨害秘密罪」来论罪。
陈雅誉最后提醒,一般成年男子若以为随意闯入他人更衣空间,只要说声对不起便可以全身而退,那可就大错特错了,下次进入公共更衣室前,一定要张大眼睛看清楚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