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台版「N号房」蓝提修法 性侵、窃录判重刑

国民党立委洪孟楷。(报系资料照)

南韩发生「N号房事件震惊社会嫌犯被害者性虐待、性剥削时以拍摄影片方式,胁迫、控制被害者并分享以收取高额会费。国民党立委洪孟楷表示,科技型态不断在变化犯罪手法也在进化,为了避免台湾发生类似案件,将提案修《刑法第222条》,强制性过程若进行窃录者,加重其刑至7年以上有期徒刑。

洪孟楷指出,这项法令内容上次修正民国88年,然当时智慧型手机工具并未普及,如今人手一机情况下,在犯案过程中如有录音录影或拍摄照片等,等同让被害者有一生难以抹灭的阴影,无论散播与否,当下恶意窃录即有多重伤害的可能,因此修法是对于窃录行为的禁止,也避免类似的罪行为在台发生。

洪孟楷表示,过往国内无论是李宗瑞案,或相关私密影、照片外流,都引起社会大众关注,然使用「妨碍秘密」罪行做处罚,较无直接针对犯行当下窃录做规范;洪孟楷提出要针对强制性交罪时过程恶意窃录加重刑责,就是避免被害者有多重伤害,且过程中的窃录,其影响比持凶器犯罪程度有过之而无不及,因而尽速提出修正,以补齐现行法令之不足。

洪孟楷提案指出,特增列「过程窃录犯之者」为加重强制性交罪之认定情形,以就如韩国N号房事件中以窃录、直播犯强制性交等情事,得有法源依据判以刑罚加重处分。而现今法令未能有效反映当前因网路盛行、社交讯息软体等科技传播产品多元下,再就犯强制性交之不法情节凸显。实在有必要立即修正,以有效导正社会风气。

洪孟楷也认为,其余相关法令,也应思考因应网路、智慧型手机发展而衍生的新型犯罪伤害,来加重刑责。而法务单位在执行层面上是否有不同考量,能够共同讨论,但目的是不让犯罪过程的影像,成为被害者永远的梦魇,这也是本提案所修正的初衷。

现行刑法第221条「妨害性自主罪」,对于男女以强暴、胁迫、恐吓、催眠术或其他违反其意愿方法而为性交者,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