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韩N号房吓坏妇团!蓝绿修法严惩性侵窃录 有期徒刑7年起跳、重罚300万
南韩N号房性剥削事件引起全球关注,骇人听闻的网路性剥削案让国内妇女团体惊吓与忧心,向蓝绿立委反应希望透过专法或修法方式,针对性侵与手机录影拍摄上网等犯罪行为祭出重罚,以杜绝N号房在台上演。
根据蓝绿立委的目前规划的修法,民进党立委苏巧慧等人准备提出《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草案,对于未经允许偷拍到任意散布,全数加重刑责,最高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另外,国民党立委洪孟楷也提案修法在《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中增列「过程窃录犯之者」,最低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现行法令轻 吓阻效果不足
根据国内现行法令,对于万一南韩N号房事件发生在台湾,相关偷拍、传播行为仅能透过《刑法》的妨害秘密罪规范,最重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万元以下罚金。(无故利用工具或设备窥视、窃听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无故以录音、照相、录影或电磁纪录窃录他人非公开之活动、言论、谈话或身体隐私部位者)。
至于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营利供给场所、工具或设备,便利他人者,也只能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并科5万元以下罚金。
尤美女:性私密要不要定专法?
民进党前立委尤美女也表示,妇女团体希望重视的重点在是不是要针对性私密定专法,如果有专法,是不是性私密要受法律的保护,针对这个部分要去加强,而不是单纯加重哪个刑责。
尤美女指出,个人的性私密是不是应该被保护,这部分目前的法律是不足的,没有规定的很清楚,是不是应该规定清楚,用各种不同法律来处理,被害者最关切的问题在影片能否即时下架,但业者下不下架问题也很复杂,他不知道是不是两者间牵涉到交易不成问题,也有言论自由跟性私密的问题。
尤美女也以对比南韩与台湾为例指出,台湾经过妇女运动四十年努力,2004年有了性别教育法,民众对人的尊重比较有正面,不过,经过同婚公投,又把性别教育污名化,面对这种倒退的现象,对人尊重、性自主的加强教育非常重要,「当你尊重一个人的时候,怎么忍心去看人被凌虐、去转传这种影片?」
民进党版本:最重坐5年牢、并科罚金300万
对于妇团的发声,民进党立委苏巧慧等人也积极草拟《性隐私侵害防制条例》。根据初步草案规划,未经同意以录音、照相、录影或以他法纪录他人之性隐私者,处6月以上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50万元下罚金,但前项之罪须告诉乃论。
另外,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包括:一、二人以上共同犯之者。二、对未满十八岁之人犯之者。三、对精神、身体障碍或其他心智缺陷之人犯之者。四、以强暴、胁迫、恐吓、监控、药剂、诈术、催眠术或其他违反本人意愿之方法犯之者。五、对被害人施以凌虐者。六、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筑物、船舰或隐匿其内犯之者。七、携带凶器犯之者。八、意图报复或毁损他人名誉之用者。九、意图营利者。前项之未遂犯罚之。
至于散播内容者,若未经同意将他人性隐私内容传送予特定第3人,或以他法使特定第3人观览者,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得并科新台币30万元以下罚金。
在「意图营利犯前项之罪者」部分也将加重其刑至2分之1。若未经同意散布、播送或贩卖他人性隐私内容之文字、图画、声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陈列,或以他法供人观览、听闻者,处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得并科新台币300万元以下罚金。若意图散布、播送、贩卖、或公然陈列而制造、持有前项文字、图画、声音、影像及其附着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国民党版本:窃录犯有期徒刑从7年起跳
在国民党部分,立委洪孟楷也表示,智慧型手机可能成为犯罪与威胁工具,他已经提出修法,将《刑法》第222条加重强制性交罪中,增列「过程窃录犯之者」,最低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盼及早防止台版N号房事件发生。
洪孟楷说,加害者在犯罪过程中拿手机录影,显然是恶意想拿影片进一步威胁被害人,杀伤力不小于凶器,目前针对性侵过程窃录影片的行为,规范于「妨害秘密罪」,最高只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不符比例原则。此外,刑法第222条自民国88年修正过后,至今已逾20年未修正,时空背景环境已经与当时不同,是时候进行修法。